第二章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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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 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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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 — (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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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
? 《第七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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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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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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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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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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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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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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