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生产的投放市场的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