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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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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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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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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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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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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第四条 【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第五条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 — (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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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 : ,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 : 《 (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
》 【(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
,
》 (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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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
【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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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
— — (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
?。
第七【条 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
第八条】 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
》。。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
》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
】 《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
,
? ?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
: 《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
【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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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
】 (一)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
?。
?
! (二)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
! ,。 (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
【 第十一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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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十三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四条 ?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
《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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