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  —。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 ? ,   ?  第三条  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 第四条  —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   第五条 【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  —       【(一)营业执—。照;:。。 —    《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   ? ,(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    《  (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    —    《 (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   》      (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  【 ,  :第六条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        !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  【    《   (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 】    》     》(,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  : 第七条《  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     第八】条  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      —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 ,  》。    《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       【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 :     》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 ,   —。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  :   第九条 【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 ,      !   (一)—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 :    【     》(二)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 ,      【  : (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 ?    》 第十一《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十?。二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十,。三,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