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或宣传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等方面安排和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不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党务、人事、行政、后勤、经营、工程技术等非直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