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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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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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 ?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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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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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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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 :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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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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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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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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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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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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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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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 第四十七条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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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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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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