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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 【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    】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 ,  ?    《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  :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      —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 ,   《  :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      】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    《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    】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      】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