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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 ,。     》  :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 ,  ?  :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   ?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    《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       !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  :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    《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 《   ?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