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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 —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   ?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 :    —。  :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     》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 ,      !  :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      —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 ,  ?   ?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     》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       】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   第四十六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 ?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四十八条 】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