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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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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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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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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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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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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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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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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 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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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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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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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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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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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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