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 》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 》 一《、法律适用范—围 】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     第【五,条 :。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    — ,。二、诉讼时效—    !。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    】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三、合同效【力 《。 ,。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   ?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 :     四—。、,代位权 【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      —。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  》   ?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      —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 ?    》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 ,     第二!十条 ?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二十二条 】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    五》、撤:销权 】    第二十【三,条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四条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 ,    【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 ,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     七】、,请求:权竞合 》 ,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