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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 一、法【律适用范围》 》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    【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     —二,、诉讼?时效 】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 《  :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 《。    《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三、合】同,效力 —。。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  《 ,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   《  四?、代位权 ! , ,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       !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     】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 , 《。    《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第十五》条, ,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 》  :  第十《六条 ?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第十八】条 :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   》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 :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     【五、:。撤销权?  【 , ,。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四《条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 :。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 :    《 七、请求权竞【合 —     第—三十条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