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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 : 一、!法律适用范围— — ,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 第二条 》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 ,  《。 ,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 ?     第五条】 ,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   ?二、诉讼时效—。 : 《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 ,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 :   ?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三、【合同效力 !     第—九条 ?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 《   ?  四、代位权【 —   ?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      】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     第十!二条 ?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   ?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   》 ,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 ,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 :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二十二条— ,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   五、撤销权】   】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 ,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    —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   ?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 《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 ?  ?   七、请—求权竞?合 : ,。    【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