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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 一、法!律适用范围 — ?   —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   《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  ? , , 第三条 》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   第四条 【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 ,    — 二、诉讼时效【 —  :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 ,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  —。  : 第八条《 ,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     —三、:。合同效力 】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 》 ,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   —  四、代位—权,  【。   第十一条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 ,   ?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   》。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  :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 ?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  》   ?第,十六:条, ,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  :。 第十七条 —。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   ?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 : :   ?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   ?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   ?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     【五、撤销权》  【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   第《二十:六,条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  :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     》第二:十八条 《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 》。 ,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     七【、请:。求权:竞合 】  :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