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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 —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 一、》法律适用范围 【。   !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  ?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 , ,     第五条 !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 :    《 二、诉讼》时效 》   》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 ,  :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三、合同【效力 【   ?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 》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   《。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 , ,  《   四、》代,位权: 《 :   ?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 ,        !。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   第十三条 】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    】 第十六条 —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 , ,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   》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 ?。  ?   第十九条 】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第二十二条】 ,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    】 五:、撤销权 — :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 ,。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 :   》。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   ?  第二十九条 】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  —   七《、请求权竞合 !  《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