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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 一、】。法律适用范围 【 —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第,二条 ?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 : ,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   【 ,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    】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   二《。、诉讼?时效  !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三》、合同效力 !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  》   四、代位权 !。     !第十一?条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    》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  —   ?   ?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     第十【六条 ?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  : ,。  第十八条 【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    】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   第二十一条 !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 ,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   五《、撤销权 !     第二【十三条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四条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   》  第?二十五条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     【。第二十七条 —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     》七、请?求权竞合 》    】 第三十条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