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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统计条例 ! ,    【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工!作保障海关》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    《 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 ,   第三条  海!关总署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海关统计工作—   】  海关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    第四条  !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    【 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     !第五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 ?      【  : (一?)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  》     》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 》 》      —  (?三)货币及货币用】黄金; — :。     》    (四)租】赁期1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   ?      —。(五)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进出》口货物; !     》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不列入》海关统?计,的其他货物》 》 ,   ?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 ! :    —     (一【)品名及编码;【    !     (—二)数量、价—格;  !       (三!)经营单位; 【 ?      【   (四)贸易方!式,; : 《    《   ? , (五)《运输:方式; 】       【  (六《)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 ! ?        】(,七)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 —       】  (八)进出口】日,期; — :   ?   ?  (九)关别【;   !     》 (十)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 【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总:署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 ?    】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及编?。。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归类—统计  !   进出口货物的!数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    】。 第八?条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 】   《  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    《第九条  进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和境内目!的地 》  《   出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和境内货源地【 ?。 , :    第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按照!在海:关注册登《。记、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统计 !。 ,     第【十一条 《 进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分类统计 ! 《    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按照货物进出境时的!运输方式统》计包括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及【其,。他运输方《式 :    】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的日期按【照海关放行的日【期统计;出口货物的!日期:按照办结海关手【续的日期统计 !   》  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由接受申《报的海?关负责统计 【     第!十五条  》海关统计资料包【括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以及以?原始资料为基—础,采集、整《理的相关统计—信息 — ,  :   前款所称【海关统计原》始资料是指经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 —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    直属—海关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 ,    【 第十七条  海关!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 !    — 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 ?     第【。十八条  海关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十九!。条 : 当事?人有权在保存期限】内查询自己》申报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及相关信息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核》实,海,关应当予以核实并】解答有?关,问题 【     第二十条!。  海关对当事人】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有?疑问的可以》向当事?人提出?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 :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