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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统计条!例 】。。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工作保障海!关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 :    《海关统计的任务是】对进出口货物贸易】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进行进出口监】测预警?编制、管理和—公布海关《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 !   《  第三条  海关!总署: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海《关统:。计工作? : ?     海关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     第!四条  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 :  :   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     !第,五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  : ,  :   (一)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 :。   ?      (二】)暂:时进出?口,货物;?    !    《 (三)货》币及货币《用黄:金; ? ?      【   ?(四)?。租赁:期1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 ,    《  (五)》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进出口货物;— ,  — ,    《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不列—入海关统计的其【他货物? 》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 【   【。  :    (一)品名!及编码?;, ,    】     》(二)数量、价【格; 】。  : ,。   ? , (三)经》营,单位; 【  ? ,      (四】)贸易方式; 【  —    《   ?(五)运输》方式; 【 , ,   ?    《 (六)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   !     》 (七)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 》  《 ,      (八)!进出口日期;— , ?     — ,   (九》)关:别;  !       (】十)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 — 《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总署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 !     第【七条: ,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及》。编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归类统计 ! ,     进出【口货物?的数: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统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    — 第八条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 —     —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    《 第九条  进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和境内目的—地   !  出?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和境内货源地 ! ,  《  : 第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按照在【海关:注册登记、》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统【计  】   第十》一条 ? 进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分类统《计  】   第十》二条 ? 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按照货物进】出境时的运输—方式统计包括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及其他运输方!式,   】。 ,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的日期按《。照海关放行的日期统!计;出口《货物的日期按—。照办结海关手—续的日期统计— ?    — 第十?四条 ?。 进:出口货物由接受【申报的?海关负责统计 【 :     第十!五条  海关—统计资料《包括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以:及以原始资料—为基础采集》、整理的相关统计】信息 —     —前款:所称海关《统计原始资料—是指经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 《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 ,    直属海关】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   第十七条【  海关《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 】   ? 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   》。 , 第十八条 — 海关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十九】条 : 当事人有权在保存!期限内查询自己【申报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及相关信—息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核!实海关应当予—以核实并解答有关】问题  !   第二十条  !海关对当事人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有》疑问的可以向当事人!提出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  —   第二十一条 !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予以更!正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二条 ?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