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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 《   ?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 ,    —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 :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 ?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 》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