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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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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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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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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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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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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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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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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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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