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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    第三条 】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   【。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  ?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  《。  :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