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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  :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   ?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  ?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