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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