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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    》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