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   ?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 :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