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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 ,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    《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 :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