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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文审批? :  【  : 四十二、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国务院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国!务院决定 ! ,  :  四十三、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国务院领导同志转请!。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总理审批 【 《    四十四、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命令、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总理签署 ! 》    四十五、以!国务院名义》发,文经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总理签【发   !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国务院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总理?签发 《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  : ,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