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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 《  :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