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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附【则 》 :    》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 ,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