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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 《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