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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 》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