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全文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六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保密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