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建标库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定期对总局网站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进行考核,按季对信息选送和采用情况进行通报,按年评选优秀网站联络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