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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 《 (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 ! 法!释〔2011〕【6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己于2!0,11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22日施行 ! —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 ?。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第二:条 :。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 《   ?。    《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 ,      】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    》  :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 :       !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 ,     》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  :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  —  : 第:五条 ?。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 : ?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     》第六条? ,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   ?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   》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     !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 :      —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   —   ?。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      —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  《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    》 ,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 ? :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 ?。。。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 《  :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 ,      — ,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  :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     】  :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 ?   ? ,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 ,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    】 第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       【 ,。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     》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  —      —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 ?。。。 :。。 ,      —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     第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 》    《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     —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 ?       【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 : ,       【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       【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   》  :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 , ?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 ?        】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  :。  第二十一—条 :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 ,       【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       【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   》     》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 《   ?  :   (五)决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 :。    — 第二十《四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8日】施行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     (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  【 ,  法释〔2—011〕4号 】 《    为正—确适:用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 :    第》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  第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   【     》 (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 】 ,      【   (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     !。第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 , ,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 ,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   《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 ,。      !。  :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     !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 《    《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 :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赔】偿决定的执行;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查的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意见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重新】审查并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   ? ,第十一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