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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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
!
:
法《释〔2?011〕6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己!于20?。1,1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22日《施,行
】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
【 , 第一条 【。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
】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
》 ,。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
》。 :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
,
》 ,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
》 ,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
】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
《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
: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
?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
:
《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
【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
—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
《。。 —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
! :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
,。
》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
【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
? : 第十二条》 ,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
: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
?
《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 ,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
?
:。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
?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
— ,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
, 《第十六条 》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
:
》 ?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 , ?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 :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
】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
!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
》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
: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
【。。 ,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
【。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 ?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 《 ?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
— 《 ,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
—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
】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
【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
》 《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
:
【 (五》)决:定内容
! ,。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
《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
》 :。 第二十四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8日:施行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 , — (: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
!
法释!。〔2011〕4号
!
,
,
为】正确适用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
】。 第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
,
? 第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
! , (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
— 【 (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
《
第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
— :第七条 《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
:
, ?。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
?
: ,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
: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赔偿:决定的执行;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查的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
? 第《十条: , 人民检《察院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意《见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重新审—查,并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
》 : , 第十一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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