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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 (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 ! , , 法】释〔2?0,1,1〕6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己于20—11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22日施行 — :。 ?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  【   第一条 【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    《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   ? ,。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      【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     》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  —  :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第四条 !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  《  : 第五条 》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    》 第:六条: ,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   —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 ,  :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   ?  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 ,      —。。 ,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  —     》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 ,   ? ,。 ,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    》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 》    《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  :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 :   ? ,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 《    《 , ,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  :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      !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   ?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   —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      !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  ?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        】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 ?        !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    【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     》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     !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 ?       【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   【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  —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      】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    】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    —。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  第?二十一条 》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  :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  《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 《        】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  :     (—五):决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 《    《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 ?  ?   第二十四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8日—施行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    《 , ,   (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  【   法释〔201!1〕4号《。 《     为【正确适用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 , , 第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   —。  :第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 ?        (!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  !  : ,    (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 :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   ?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第六条 — 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 , :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   【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 :  :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    】。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赔偿决定—的执行;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查的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意见?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重—新审:查并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   【  第十一》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