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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 , (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 【 : 《 法释〔201】。1〕6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己【于2011》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22日【施行 !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 ?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   ?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    】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     第】三条 ?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    】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 第四条《 ,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 《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    】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  :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  :  第八条 —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 ,     】 ,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 :      —  :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     —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  : ,  第九条 —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 《 ,   ? 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    】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 ?    》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 ,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  —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   ?。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    》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 ?   ?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 :       【。。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 : ?    《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       【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   》 ,   ?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        !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      —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 ? ,       【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 《       【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     !   ?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 ,      【  :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  》    《 ,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第二!十一条 《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 ,。   ?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 :     》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     —    (五)决】。定内容 《 :     第】。二十:二条: ,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8日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  (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 【    《法释〔2011〕4!号 》     为正确!适用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 : :    第》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   第二条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         !(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 :   —      —(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     第!三条 ? 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六》条 :。 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     》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   》  第八条 — 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赔偿决定】的执行?;,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查的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 ? ,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意见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重新审查【并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  —   第《十一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