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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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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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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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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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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己于2011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2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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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
【 , : 第一条 》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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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
》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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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
—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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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 ,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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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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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 第六条 【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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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 , , ,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
】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 :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 ?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
【。 ,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
《 :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 【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 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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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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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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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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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
》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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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
【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
,。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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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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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
】。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
, ,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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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 : ,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
,
? 【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
《
? :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
— : ,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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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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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
? :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
《 【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
—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
《
: 《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
? 【 (五)《决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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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 第二十四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8日施行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
》 (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
【
《 法《释〔2011〕4】号
》
—为正确?适用: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
!第一条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
第—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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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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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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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 第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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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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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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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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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 ?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赔】偿决定的《执,行;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查的》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
《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意见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重新—审查并?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
》第十一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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