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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履行职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     第—三条 ? 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 : ,    第》四条  建立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办公室?、调控司、政—策,法,规司:、监督检《查,司、财务司、流【通,与科技发展司—、人事司等单位【和,监察部驻《局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局,监察局)组成—负责研?究、确定《推进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问题 !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管理和指导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编》写政务公开信—息目录负责受—理,和批分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会同驻局【监,察局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有关:司、室负责向—申请者提供所需信息!(包括通过国家粮】食局政府网》。发布) 《   【。  国家粮食局【各,司、室和《承担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要依】据职责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和招投!标、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以及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等方面的政务【公开工作 【 , ,     政策法规!司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工作负责完—善和实施国家粮【食局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适!时发布?政务信息 【  《  : 第六条  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国家—粮食局?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和各司室及直属】单位、?联系单位的联—系方式?; ?   —  (二)局—机关领导成员的履历!、领导成员变更【情况:; 【    (三)【由国家粮食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粮食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 :。   》  (四《)重大投《资项目审批、项目招!。投标及?其它行政许可、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申报!范本、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等; 《 ,   》 , ,(五)?。公务:员考试录用、粮食行!业表彰、《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  :   (六)—负责政务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 ,  :  (七)局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公开信息和行【政审批事项等 】 , : ,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可以依法免—予向社会《公开:   】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 ,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审议的工作【信息; 》  》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所提》供的信息;》    !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 《    (六—)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 ? ?   ?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 《 :     (一)!信息拥有单位—按,本办法或者》按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 ?    》 (二)信息拥【有单位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 《 ?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    《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由本单?位负:责人、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 , ,  :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    (七)做好!所公开的信息载体的!存档工作 】 :   ? ,以上信息拥有单位是!指信息内容的主管司!、,室和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 ,。。   ?局机关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公》。开的:信息可以向信息拥】有,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的【。建议;信息拥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尽《快予以答复 】 ,  ?   ?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单位》审核批准 》     !第九条 《 ,政务公?开的途径国家—粮食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国家【粮食局政府网和【中国粮食《经济杂志、粮油【。市场报还《。可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  — ,  (?一)新闻发布会【; 【    (二—。)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  (三)公告【栏、公?开,栏等; 【     —(四)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信息!目录; !。   ? (五)其它方式】 —  :  第十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    (三)依法!举行听证会》; 》    》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国家粮食局》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     第!十二条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批分有关《单位:给予答复 !。  :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  :。  (三)不属于】国家粮?食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尽可能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 ,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形式 !   》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提供】复印件或者》安排:查阅:; ? , ,     (二)!。以,胶卷:。。、磁带、软盘、视】听资料?等可复制方》式存在的政务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复制副?本或安排观》看; —   《 , (三)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或者《磁盘:复制件; 》   【  :(四)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     !(五)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 , ,  :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  ?   第十六条 】 政务公开的—责任及监督检查 】    】 (一)局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政务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程序办理】政务公?开规定?的,手,续后:及时送指定媒—体对:。外发布 —  《   (二)办【公室会同驻》局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政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驻?局监察局负责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局机关】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并查处相关问!题,    ! 第:十七条 《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并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人事司!和驻:局监察局《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  (一)应—当公开的信息而未公!。开的; 【    》 (二)应当及【时,公,开而没有及》时公:开的; !    (三)【公开信?息不真实的; 【 ?     (四】)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  ?。  : (:五)擅自对外发【布,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 ,  第十八条 【 政策法规司—。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局】机关政务《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凡符合粮】食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做出复议决》定;对提起》行政诉讼的会同有】关单位代表》局机关依法应—诉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