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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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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履行职—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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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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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立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办公室、】调控司、政策法规】司、监督检查司、财!务,司、流通与》科技发展司、人【事司等单位和监察】部驻局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局监察局!)组成负责研究、】确定推进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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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管理和指导】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编写政务公开信!息目录负责受理和批!分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会同!驻局:监察局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有关《司、室负责向申请】者提供?所需信息(包—括通:过,国家粮食局政府【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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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粮食—局,各司、?室和承担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要依?据,职责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和招投标!、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以及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等方面的政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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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司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工作负责完善!和实施国《家粮食局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适时发?布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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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国家粮】。食,局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和各司室及直属单】位、联系单位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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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局,机关领导成员的【履历、领导成员【变更情?况;:
! (三)由国—家,粮,食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粮食】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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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投资项目审】批、项目招》投标:及其它行政》。许可、?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申报范本—、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等;
! (五—)公:务员考试《录用、粮食行—业表彰、《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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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政务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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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局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公开信息和行政】审批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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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可以【依法免予向社会公】。开
!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审议的工作—信,息;:
— ?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所提供的信【息;
》
—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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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 : (六)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
!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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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息》拥有单位《按本办法或者按【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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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拥有单位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
!。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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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由本单位负责!人、: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
《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 (七)—做,好所公开的信息【载体的存《档,工,作
! 以?上信息拥《有单位是指信—息内容的主管司、室!和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
? 局机关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公开》的信息可《。以,向信:息拥有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的建》议;信?息拥: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尽》快予以答《复
! 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单位【审核批准
】
》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途径国家粮食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国家粮食局政府网!和,中国粮?食经济杂志、粮油】市场报还可》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 《(一)新闻发布【会;
【
(二)】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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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告栏、《公,开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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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信息?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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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它》方式
【
第十【条 :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
,。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
《
? ,。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
? (三)依法举】行听证会;
—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
: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国家粮食局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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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批分有关单—位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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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
—(三)不属于国家粮!食,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尽可能—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
《。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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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依申请公开形【式
【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提!供复印?件或者安《排查阅;《
— (二)【以胶卷、磁带、软盘!、视听资料》等可复制《方式存在的政务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复制副本或》。安排:观看;
!。 ? (:三,。)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或者磁盘《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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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 (五)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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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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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的责任及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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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局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政】务,。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程》序办:理政务公开规定的】。手续后及时送—指定媒体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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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公室会同驻局【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政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驻局监?。察局负责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局:机关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并【。查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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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并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人事司】和驻局监《察局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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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公开】的信息?而未公开的;
【
》 ? (:二)应当及时公【开而没有《及时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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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信?息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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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 , (五)擅自【对外发布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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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司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局机关政务【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凡符合】粮食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做出复议决定;对】提起行政诉讼的会同!有关单位代》表局机关依法应【诉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