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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履行职—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 : :    第》三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    第四—条  建立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办公室、调!控,司、政策法规司【、监督检查司、【财务司、流通与科】技发展司、人事司等!单位和?监察:部驻局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局监察局)组成!负责:研究:、确:定,推进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问题 》 :    —。 第五条 》 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管理和指导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编写政务公开信!息目录负责》受理和批分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会同驻局》。监察局?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有?关司:。、室负责向申—请者提供所》需信息?(包括通《过国:家粮食局政府网【。发布:。) :    】 国家粮食局各司、!。室和承担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要—依据职责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和招投标、】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以及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等方面的】政务公?开工作 》   —  政策法规司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工作负?责完善和实》施国家粮食局—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适时发《布,政务信息 !     第六【条  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国家粮食!局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和各司室《及直属单位、联系】单位的联系方式; ! :     (】二)局?机关领?导成:员的履?历、:。领导成员变更情【况,; 《 ,     —(,三)由?国家粮食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粮《食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 :     (】四)重?大投资?项目审?批、项目招投标及】其它行政许可—、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申报范本【、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等—; —     》。(五)公《。务员考试录用、【。粮食行业表彰—。、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 ?    (六)【负责政务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七)局《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公开信》息和行政审批事项等! —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可【以,。依法免予向》。社会公开《   】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  :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审议的工作信息;】 》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所提供?的信息; 【  《。。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     【(六)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 》    —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 》     (一)!。信息拥有《单位按本《办法或者按》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    【 (二?)信息拥有单位【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 》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   ?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由本单位负责】人,、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    —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   (七)做好】所公开的信息载【。体的存档《工作 《   —  以上信息拥有】单,。位是指信息内容的】主管司、室和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    】 局机关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公开的信息可以向信!息拥有?。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的建议!;信息拥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尽快予以答复】 》   ?  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单位审核批准— 《   《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途径国家粮】食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国家粮食局政【府网和中国粮食【经济杂志、粮油市场!报还可?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  —   (《一)新闻发布—会; 【    《 ,(二)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  : (三)公告栏、】公开栏等;》    ! ,(,四)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信息》目录; !    (五—)其它方《式 :。  —   第《十,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   【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  —  : ,(三)依法》举,。行听证会; !。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 《   ? ,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国家粮食局】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 ?  :   第十二条【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批分》有关单位给予答复 ! :。 ?   ?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   —  (?三)不属于国家粮食!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尽可?能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 》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   —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形式 】 》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提供复印件或【者安排查阅; 】 :    》。 (二)《以胶卷?、磁带、软盘、视听!资料等?可复制方式存在的政!务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复制副?本或安排观看;【   】  :(三)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或者磁盘【。复制:件,; 《 ?    (四)【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 :    《(五)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 ,  :。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的责任及监》督,。检,查, : ?     (一)局!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政【。务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程序办理政!。务公开规《定的手续后》及时:送指定媒体对外发布! 《  ?   (《二,)办公室会同驻局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政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驻局监察局负!责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局—机,关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并查处?相关问题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并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人?事司和驻局》监察局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  (一《)应:当公:开的信息《。。而未公开《的; 】    (二)应当!。及,时公开而没有及时公!开的;?   】 , (三?)公开信息》不真:实的; 《。。    】 ,(四)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 》    (五)擅】自对外发布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 ,。 ,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司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局机关政】。务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凡】符合粮食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做出复】。议决定;对》提,起行政诉《讼的会同有关单位】代表局机关依—法,应诉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 ,。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 :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