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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履—行职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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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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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 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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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建立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办》公室:、调控司、》。政策法规司》。、监督检查司、【财务司、流通—。。。与科技发展司、人】事司等单位和监察部!驻局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局监察!局):组成负责研究、确定!推进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问题
】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管理和指导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编《写政务公开信息目录!负责受理和批分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会同驻》局监察局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有关司、—室,负责向申《。请者提供所需信息】(包括?通过国家粮食局【政府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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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粮食局各司【。、室和承《担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要依据职责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和!招投标、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以及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等方面的—政务:。公开工作
】
政【。策法规司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工?作负责?完善和实施国家粮食!局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适时发布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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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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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家粮食局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和各司室及直属单位!、联系单位的联系方!式;
【
? :(二)局《机关领导成员的履】历、领导成》员,。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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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国家粮食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粮食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 (四)重】大,投,资项目审批》、,项目招?投标及?其它行政许可、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申报范本、【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等;
】
(【五)公务员考试录用!、粮食?行业表彰、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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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负责:政,务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 (?七)局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公开信息】和行政审批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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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下列政务信息【可以依法免予向社会!公开
!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审议的?工作信息《;
》
《。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所【提供的信《息;
》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
: (》六,)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
】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
》
— (《一):信息:拥有单位《。按本办法或》者按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
(二】。)信:息,拥有单位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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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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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由本单—位负责人、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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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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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
(!七)做好所公—开的信息载》体的存?档工作
! 以》上信:息拥有单位是—指信息内容》的主:管司、室和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
局【机关:。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公开!的信息可《以向信息拥有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的建议?;信息?拥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尽快予【。以答:复
—
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单?位审核批准
【
》 ,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途径国家粮食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国家粮《食局政府网和—中国粮食经济杂志】、粮油市场报—还可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
— (一)新闻—发布:。会,;
】 (二)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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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告栏、公开栏等【;,
! (四)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信息目录;
】
】(五:)其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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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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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 (三)依法】。举行听证《会;
《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 ?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国家粮食《局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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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批分有关】单位给予答复
!
,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 , (三)—不属于国《家,粮食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尽可能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 ,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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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形式
【。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提供复【。印件或?。者安排查《阅;:
,。
】 (二)以》胶卷:、磁带、软盘、视听!资料:等可复制方式存在】的政务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复制副本或安】排观看;
【
(三!)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或者磁盘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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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
(五【)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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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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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的责任及》监督检查
》
!(一)局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政务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程序办理》政务:公开规定的手续后】及时送指定媒—体,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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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办公室会同驻局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政《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驻局监》察局负责《。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局机《关,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并】查处相关问题
【
《
? 第?十七条 《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并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人事司和》驻局监察局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 (一)应】当公开的《信息而未公》开的;
—
? (二)【应当及时《公开而没有》及时公开《。的;
】 (三)公开!信息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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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 (五)《擅自对?外发布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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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司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局—机关政务《。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凡符合粮食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做出?复议:。。决定;对提起—行,政诉讼的会》同有关单《位代表局机关—依法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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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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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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