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履行职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     第【三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    第四条  !建立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办公室、调控司、】政策法规司、监【督检查司、》财务司、流》通与科技发展司、人!。事司等单位》和监察部驻局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局监察局)组】成,负责研究、确定推进!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问?。题 【。    第五条 】 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管理和指导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编写政务公开信【息目录负责受理和批!分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会同驻《。。局监察局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有】关司、室负》责向申请者提供所需!信,息(包括通过—国家粮食局政府网发!布) 《    【 国家粮食局各【司、室和承》。担,。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要依据职责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和!招投标、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以及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等》方面的政务公—。开,工作 —    》。 政策法规》司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工作负责完善【和实施?国家粮食局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适时发布政务信息 !。 ?     —第六条  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     (一)】国,家,粮食局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和!各司室及《直属单位、》联系单位的联系方】式; 》 ?    (二)局机!关领导成员的—履历、领导》成,员变更情况》; 《。     【。(三)由国家粮食】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粮食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   》  (四《)重大投资》项目审批、项—目招投标《及其它行政许可【、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申报范本、】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等; —   》  (五)》公务员考《。试录用?、,粮食行?。。业表彰、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 《    《 (六)负》责政务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七)局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公开?信息和?行政审批事》项,等, 《  ?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可以?依法免予向》社会公开 —  》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审议的工作!信息; 【   《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所提!供的信息; 【 , ?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  (六)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 —   — ,。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  【   (一)信息拥!有单位按本办法或】者按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 (二)信息—拥有单位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 ? ,   》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由本单位负责人、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 》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 :。   》  :(七)做《。好所公开的信—息载:体的存档工作—    ! 以上?信息拥有《单位是指信息内【容的主管《司、室和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   ? 局:机,关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公开的信息可以向信!息拥有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的建议;信息拥!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尽快予以答复 !  《。  : 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单位】审核批准 】。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途《径国家粮食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国家粮食局政府网】和,中国粮食经》济杂:。志、粮油市场报还可!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    (一—)新闻发布》会; 【     》(二:)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 【  :  : (三)公告栏、公!开,栏等; 【    》 (四)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信息目—录; 》     【(五)其它方式【 》     第十【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   —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 ?    《(三)依法》举,行听:证,。会; 【   ?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国!。家粮食局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 第十二条》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批分有关单—位给:予,答复 —    》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   —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    》 (三)不属于【国家粮食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尽可能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  《  :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形式 【。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提供复印】件或者安排查阅;】  【   (二)以胶卷!。、,磁带、软盘、视【听资料等可》复制方式存在的政务!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复制副本或安!排观看; 【     (】三)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或者磁盘复【制件; —。     (】四)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    (五)【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   第十五条 】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的责任及监督检查】 —    (一)【局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政务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程》序办理?政务公开规定—的手续后及》时送指定媒体对外发!布   !  (二《)办公室会同—。驻局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政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驻局监察局负责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局机关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并查》。处相关?问题 【     第十七条! ,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并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人事司和驻!局监察局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 ,    — (一)应》当公开的信息而未】公开的; !   ? , (二)应》当及时公开而—没,有及时公开》的; 》    — (三)公开信【息不真实的;—。 ? ?    (四)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    】 (五)擅自对外发!布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 ,   》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司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局机关政务】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凡符合粮】。食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做出复议!决定;对提起—行政:诉讼的会同有关单】位代表局《机关依法应诉 !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 :   《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