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建标库

第十六章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