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贷款、赠款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法直接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举借,并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为其提供担保的贷款,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日发布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