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债务偿还
第三十六条 债务偿还包括还款计划制定、还款安排、欠款回收、还贷准备金管理、影响贷款偿还事项的处理等。
第三十七条 还款责任人应当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保证按时足额还款。
第三十八条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贷款,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及时足额履行还款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财政部门应当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提供担保,并督促还款责任人制定还款计划,按时足额还款;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要求企业还款责任人与金融机构就临时性垫付达成信贷服务协议,以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还款责任人未按时还款的,财政部门应当从本级政府还贷准备金中调剂资金用于临时性垫款。
已确定还款责任人无法履行债务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中足额安排资金用于还款。
第四十条 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财政部可以采取财政预算扣款、加收罚息等有效措施以保证欠款回收。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转贷协议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欠款回收。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设立贷款还贷准备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第四十二条 还款责任人在遵循审慎原则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上,可以运用金融工具保值避险。
第四十三条 在债务存续期间,还款责任人如因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可能导致产权变更、债权变更或者债务转移等行为将会影响到贷款偿还的,应当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就有关债务偿还安排与同级财政部门达成书面协议,保证按时偿还贷款,防止债务逃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