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广播】。权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就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额等?有,关事项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
】
?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已经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报酬
《
【 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以下称播放—录音制品《)的依照《本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播放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进行的首》播,、重播和转播
【
】 第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可以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没有—就固:定数额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为》基础协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 第五条— , 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
—
》 : (《一)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本台或—者本频道(》频,。率)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以—下,。称播放?时间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1%;
】
!(二)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2%;
】
》 : ? (三)播放时】间比例?为3%以《。上不足6《%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09%》到0.15%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3%!。;
—
— (《四)播?放时:间比:例为6%以上1【0,。%以下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2,4%到?0.4%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4%;【
:
! (五)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的付酬标】准为0.5%;
!
】。 (六)播】放时间比例》为30%以》上,不足50%的付【酬,标准为0.6%;】。
【 : 》(七)播放时间比例!为50%以上—不足80%的付【酬标准为0》.7%;《
】 (八)!播放时间比例为【80%以上的付酬】标准为0.8—%
《
— 第:六条 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
—
》 (!一):播放时间《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2%;
!
《 : ? :(,二)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3%;
!
?
《 (三)】播放时?间比例为《。3%以?上不足6%》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1!2%到0.2%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4%;《
— 》 (四》。)播放?时间比例为》6%:以上10%以下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3%到0.【5%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5:%;
》
:
— (五》)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的付酬】标准为?0.6%;
!
! (六)播》放时间比《例为30%以—上不足50》。%的付酬标准—为0.7%;—。
?
》 (七)!。播放时间比例为50!%以上不足8—0%的?。付酬标准为》0.8%;
—
】 (八【)播放时间比例【为80?%,以上的?付,酬标准为0.9%】
?
第七!条 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
!
—。 (一】),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
! , 《 , ,(二:)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0元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为每分!钟2元
】
? 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未能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支付—。报,酬的固定数》额,也未:能协商?确定应支《付,报酬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确定向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数!额,
?
《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录音制品的—。。其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按照实际播放时间!的10%计》算
【 第十条 】 中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50%计》算
】 ?西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依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10《%计算;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50【%计算
》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支出作!为核定其收》支的因素根据本地区!财政情况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以:年度为结算》期
》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于每年度《第一季度将》其上年度应当支【付的报酬《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著—作权:人
! 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时应《当,提供其播《。放作品的名称、著】作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播放时间《等情:况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
【
】。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未向》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以—外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应支付的报酬【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著?作,权人转付
—。
,
第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著作权》人转付报《酬除本办法》已有:规定:外适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
,。 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与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报《。。酬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