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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     !。第一条 《 为了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广【播权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就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额等有?。关事:项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已经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报酬 】     —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以下》称播:放,录音制品《)的依照本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播放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进行的首《播、重播和转播 】 ?    》 第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可以!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没有就—固定数额《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为基础协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第五条  【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 —   》  :    《。(一:)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本:台或者本频道(频】率)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以下称播《放,时,间,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1%;? 》        】 ,(二)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2%; ! 《       【  (三)播放【时间比例为3%以上!不足6%《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0:9%到0.》15%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3《%; —  ?    《   (《四)播放时间比例】为6:%,以上10%以下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2!4,%到0.4%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4%; !      —  (五《)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的付?酬标准为0.5【%;: , ?。        ! (六)播放—时间比例为》30%以上不—足50%的付酬【标准为?0.6%; !        ! (七)播》放时间比例为5【0%以?上不足80%的付】酬标准为《0.7%; 】    —    《 (八)播放时【间比例为80%以】上的付酬《标准为0.8%【 —。   ? 第六条  —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 !     】    (一—)播放?时间比例不》足1%的付酬标准】。。为0:.02%; 】。  《      — (二)播放—时间比?例为1%以上不足3!%的付?酬标准为0.03%!; ? 《。  :     》 (三)播放时间比!例为3%以》上不足6%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12》%到0.2》%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4%; 】      【   ?(四)播放时间比例!。为6%以《上1:0%:以下的相《应的付酬标》准为0.3》%到0.5%播【放时间比例每—增加1%付酬标准】相应增加0.05】%; ?    】     (五)】播放时间比例超过1!0%不足30%的】付酬标准为》0.6%; — ?      【   (六)播放】时间比例为》30%以上》不足50%的付酬】标准为0《.7%; — ,    —     (七)播!放时间比例为50】%以上不足80%】的付酬标准为—0.8%;》 ?      】   (八)播放时!间比:例为80%以上【的付酬标准为0.】。9% ?   【  第?七条  《以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确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的:按,照下列付《酬标准协商》支,付报酬的《数额  !    《   (一)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0元!;  】       (】。二):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为每—分钟1.50元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为每:。分钟2元 》 ,     第!八,条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未,。能,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支付报酬的固—定数额也《未能协商确定应支付!报酬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确定向《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数额 】  —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录音制?品的其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按照【实际播放时间的1】0%计算 —   —  第十条  中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50%计算 】。 ,。     西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依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1?0%:计算;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50%计算》。   】  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支!出作为核定其—收支:的因素根据本—地区财政情况—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   【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以年度为!结算期 《 :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于!每年度第一季度将其!上年度应当支—付的报酬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著作权?人  】   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时应当?提供其?播放作品的名—称、著?作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播:放时:间,等情:况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 :    【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未向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以外【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应支付的报酬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著作权!人转付 !。    第十四条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著作权!人,转付报酬除》本办法已有规定【外适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 — 《     》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与【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报》酬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 第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