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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 , , 法》。。发〔2014〕26!号, ? :。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 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4年12—月17日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 ,    】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   》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  ?   第二条  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   —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   》 ,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 :    人民法【院不得有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之!外的执行案》件 《 ,   《。  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 】。     第!四条  立案机构在!。审查立案《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执行案件的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不《得违反?本意见创《设案件?类型:代,字 【。 ,   第五条  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恢复执行》。。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  ?   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      】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     【  :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 :      】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  》。。   ?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 ?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  》   第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人为拆分!执行实施案件 】      !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分期履行的各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分期!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期】或,全部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     】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务?人,各自单独承担明确】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每个债】。务人分?别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个或全《部债:务人一并申请执【行; 】    《。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权人各自享有】明确的债权的—(,包括:按份共有)每个债权!人可:。。以分别申请执行;】 》      —   (《四,)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已发—生的债权数额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新发:生,的债权应当另—行申请执行》;,涉及人身权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事实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义务【。人延续消极行为的应!当,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一并执行 【 :     》第八:条,  执?行审查类案件按【下列规则《确定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 —。     【    (一—)执行异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异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 ,      — (二)执行复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复【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     (—三,)执行监督案件【类型:代字为“执监—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     】    (四)执】行请示案件类—型代字为“执请【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        ! (五)执行协调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协》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  :   第《九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  :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     !  :  (?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 :  :       【(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      !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    》   ?  (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   ?。     (—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 —。     【第十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 】 ?。     》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    《    (二)【除因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      】   (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六,)项作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     》    (四)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复议的 【   —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的案件】应,当,按照执行监督案【件予以立案 】 ,    》 第十二条》。 ,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请示案件予以立【案 【 ,。 ,   ? ,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临时仲裁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裁—决存在依《法不予执《行的情形《在,作出裁定前报请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的; 【 》   ?  :。   (二)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 【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协调】案件予以立案 】     】    (一)【不同法院因执行【。程,序、执行《与破产、强制清【。算、审判等程—序之间对执行标的】产生争议经自行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报请》协调处理《的; ? , ,     【    (二—)对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公安、》检察等机关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执!行法院报请所—属高级人民》法院与有关公安、检!察等机关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商有关机关协调解】决,或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 】  —。   ?    (三—),当事人对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分别向不同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及执行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对受理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裁!定,存,。在异议亦《不能直接作出与该】裁定相矛盾的执行】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解决的; 】     —    (四)【当事人对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应予》执行的裁定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受理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裁—决应:予撤销且《该人民法《院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非同【一人民法院时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解决的;《    !   ?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行【争议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 !    《  :   (六)其他依!法报请协调的— ,  —   第十四条 】 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 ,    《     》(一)执行完毕;】。   】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   ?     》。 (三)终》结执行; !  :    《。   (四)销案;!。  【      — ,(五)不予》执行; 【    》     (六)】驳回申请 【     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 《    《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   【    《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 ,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        !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    》  :  :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    【 ,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中规定的“】。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     】    (一—)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  :    (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   !  :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 !       【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调查!事项 —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 ?      【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 :   》  :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      【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    】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   ?    《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 ?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      【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 ,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    —   ?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     》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     》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     》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   ?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     第十】八条 ?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       【。。 , (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 ?     — ,   (二)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  :   ?   (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     第十九】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     !第二十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   —  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        !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     —  :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   【  第二十二—条  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   ?   (《一)执行完》毕; 《 :     —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    (三—)终结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    《。   ?。(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   》。 ,。     》(二)?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 , 《        】 (三)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 !     第—二十四条《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    《。   (《一)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 【   ?     》 (二)驳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不成立或者》案外人虽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不,能阻止执行》的;  !。    《   (三)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 ?   【   ?   ?(四)部分撤—销并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部】分成:立的; ! ,       (】五)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即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的; 】 ,  《       (】六):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 — 《  : ,  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    《 ,第二:十五条  执行【复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      【  : (一?),准许撤回申请即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的;:    !     (二【)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理?由不成?立的; —   》 ,。   ?  (三)撤销【或变更异议》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复议理—由成立的《;  】 ,     》 (四)查清—。事实后作出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 (五)撤销—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即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异议裁定错—误对:案外人异《议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的?。 —    人》民,。法院对?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 ,    执行复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复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 :    《 第二十六条 【 执行监督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一)准许撤回申请】即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的—; 《  《     》 , (二)驳回申请】即监督申《请不成立的; !       !。  (三)限—。期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指定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 !      【。   (四)撤销并!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撤】销执行?法院的裁定直接改正!的;: —  :。    《  (五《)提级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自行执行的; !     !    (六)【指定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的;:   】      (七】)其他即其他—可以报结的情形 !     】第二十七《条 : 执:行请示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  :     》 (一)答》复即符合请示—条件的?;  】     》  (二)》销案:即不符合请示—条件的 !   ? ,第,二十八条 》 执行?协调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   (《一)撤回协》调请求即执》。行争议法院自—行协商一致撤—回协调请《求的; — :  : ,      (二)!协调解决《即经过协调执—行争议法院达—成一:致协:调意见将协调意见记!入笔录或者向执行争!议法院发出》协调意见函》的 :。 ,     第!二十:九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执行和【结案情况应当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  —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能制定与法律、司法!解释和本意见—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和结案》。方式  !   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和本意见的》规定立案《。、结案?或者: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立案、】结案情况时弄虚【作假的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     第三十!一条 ?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的管:理实现立、》审,、执案件信息—三位一?体的综合管》理;实现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单独管理;实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实现辖】区的案件管理系统与!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 — ,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