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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 : , 法发《〔2014〕26】号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 ,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 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 》 : 最高人民法院 ! — : ,2014年1—2月17《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 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 ? : 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  —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  —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   第《二条  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 ,  《  :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  》   人民法院不】得有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之?外的执行案》件 ?。 ?。     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 【 , ,   ?  第四条  立案!机构在审《查立案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执行案件的—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不得违反本意!见创设案件类型【代字  !   第五条—  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恢复执行—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 ?    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 ,   —   ? , ,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       】。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   【   ?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  :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   第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人,为拆分执行实施案件! :。 :  ?。   ?。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分期履行《的各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分期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期或全部《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     》。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务人各自单独!承担明确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每个【。债,。务,人分别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个或全部债】务人一并申请执【行; 《     】   ?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权人各!自享有?明确:的债权的(包—括,按份共?有)每个债权人可以!分别:申请执行; — 》        (!四)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已发生!的债权数额》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新?发生的?债权应当《另行申请执行—;涉及人身权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事实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义—务人延续消极行【为的:应当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一—并执行 —     第】八条: , 执行审《查类:案件:按下列规则》确定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  ! ,    《  (一)执—。行异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异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 ?   ?      (二)!。执行复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复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   》 ,     (三)】执,行,。监督案件《类型代字为“执监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 , :        】(四)执行请示【。。案,件类型代字为“执请!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 《 ,      —  (五)》。执,行协调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协《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   第九》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   ?    (》。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 ?  ?      —。 (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 《 ,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 :        ! (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    【     (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      !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 : ?  ?   第十》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 : ?   ?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      !   (二)除【因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    《  :   (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六)项作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   》。      —(四)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复》议的 ?   【  第十一条 【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的案件应当】按照执行监督—案件予以立案 !。     第十!二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请示案件予以立案 ! ,。 :  ?     》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临时仲裁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裁决【存在依法不》予执:行的情?形在作出裁定—前报请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的《; 【       【 (二)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 【。    《。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协调案件》。予以立案 】      【  : (一)不同法院】因执行程序、执行与!。破产:、强制清算、审【判,等程序之间对执【行标:的,产生争议《经,自行: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报请】协调处理的; ! :      —   (二)对【。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公安、检察等机关!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执行法院报》请所属高级人—民法:院与有关公安—、检察等机关—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商有关机关!协调解决或》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 【 ,        ! (三)当事人对】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分:别向不同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及执行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对—受理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裁定存在异议】亦不能直接》作,出与该?裁定相矛盾的执行】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解决的; 】   《   ?。   (四)当事】人对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应予执行的》裁定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受理?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裁决?应,予撤销且该人—民法院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非同?一人民法院》时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解决的; 【。     !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行争议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 】。。       【  (?六)其他依》法报请?协调的 【。。    》 第十四条  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      (一】)执行?。完毕; 《 《   ?     》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     》 (:。三)终结执》行,; 》      【   (四》)销案; 》     !    (五)不】予执行; 】      【   (《六)驳回申请 !    — 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   》  第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      —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     —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   ?。   ?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 ,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      —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 》 ,     》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 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中?规定的“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  :  :。 , (一?),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   》      —。。(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 】  ?     》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 —  —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调查事项《   】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 :     第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 :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        !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 :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      !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 ,。  》      —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 》     》  :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 ?      —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      —。 ,。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    【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    《 ,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   第十八条 】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 ?。   《      —(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  《       (二!),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   》      (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    第十九条 !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 《 ,  :  第二十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 , 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     》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     【。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  ?   第二》十二条  》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   (一)执行】完毕; !   ?  :  :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   ?(三)终结执行 !     】第二十三条 — 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    《  (?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 ,   ?      (【二):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 】   《      (三】)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 — :   《 , 第二十四条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   ?  (一)》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 】  《   ?    (二)【驳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不成立或》者案外人虽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不能阻?止执:行的; !。。        (!。三)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 》     【    (四—)部分撤销并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部分成立的【; 《 ,     — ,   (五)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即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的; !  —       【(六)?。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   !  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 《     第二【。十五条  执行复】。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    《 (一)准许撤【回申请即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的】; ?  》。  :     (二)】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理由不成立!的;:    !  :   (三)撤销或!变更:异,议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复议理?。由成立的; —    】  :   (四)查【清事实后作》出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  :    《  (五)撤销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即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异,议,裁定错误对案外人】异,议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的 !     人】。民法院对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     执行!复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复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   》  第二十六条 】 执行监督》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       (一!)准许撤《回申请即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的;! :  》     》  (二)驳回【申请即监督申请不成!立的;? ?    —    《。 (三)限期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指定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 】    《 ,    (四)撤销!并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撤《。销执行法院的裁定直!接改正的《;  】     》 , (五)提级—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自行执行的【; — ,        】(六)指定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的; 】   —      —(七:)其他即其他可以】报结:的情形 】。     第二【。十七条  执行请】示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  《 ,      —(一)答复》即符合请示条件【的;: 》  :  :   ?。  :(二)?销案即不符合请示条!件的 【 ,  : , 第:二十八条  执行协!。调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    《   (一)—撤回协调请求即【执行争议法院—自行协商一致—撤回协调请》。求的; !     》   (二)协调解!决即经过协调—。执行争议法院—达成一致协调—意,见将协?调意见记入笔录或者!向执行争《议法:院发出协调意—见函的 —     第】二十:九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执行和结案情况!。应当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能制定与—法律、司《法,解释和?本意见?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和》结案方式 —     】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和本意见的】规定立案、结案【或者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立案、结!案情况时弄虚—作假的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的管理实现立、【审、:执案:件信息?三位一?体的综?合管理;实现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单独管》理;实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实现?。辖区的案件管理系】统与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 ! , ,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