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
】
法发〔2》。014〕26—号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
: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
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
—
最高人民—法院
!。
,
:2,014年12月17!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
:
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 第一条 】 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
,
,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
? 第二条【 , 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
》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
】。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
—人民法院不得有【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之外的执行案】件
—
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
】
— 第四条 【 立案机构在—审查立案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执行案件!的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不得违反本意见创!。。设案:件类:型代字
》。
【 第五条 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恢复:。。执行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 : 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
【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
! :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 ?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
《 , ,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
— :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 第《七,条 : 除下列《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人为拆】分执行实施案件【
— : 》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分【期履行的《各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分期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期或全部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
》 , ,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务》人各自单独承担明】确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每《。个债务人分别申请执!行也可以对几—个或:全部债务人一并申】请执行;
】。
!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多个】债权人各《自享有明确的债【权,的(包?括,按份共有)每个债权!人可以?分别:申请执行;》
】 》 (四)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已—发生的债权数额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新发生的债权应】当另行申《请执:行;涉及人身—。权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时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事实进行审》查立案执行过程【中义务人延续—消极行为的》应当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一并执行
!
【 第八条 执】行审查类《案件按下列规则确】定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
! (—一)执行异》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异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
,
【。 《(二)执行复议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复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
《 (三)】执行监督案件类型代!字为“执监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
《。 《。 (四)执行请示案!件类型代字为“执】请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
,
,
【 ? (五)执》行协调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协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 ? 第:九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
《 ,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
?
: (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
! , (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 , :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
? 》 (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
:
》。 (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
】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
【
, 第十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
?
《
? ,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
— , , (?二)除因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
!。 : (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六)项作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
】 (四)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复》议的
》
》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的案:件应当?按,照执行?监督案件《予以立案《
:
,。
? 第十二条】 ,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请示案件》予以立案
【
:
, 》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临?。。。时,仲裁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裁决存在依》法不予执《行的情形在作出【裁定前报《。请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的;
【
【 《(二)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
【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协》调案件予以立案
!
【 , (一)【不同法院因执—行程序、执行与【破,产、强制清算、审判!等程序之间》对,执行标的产生争议】经自:行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报请协】调处理的;》
— ,。 — (二)对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公安!、检察等机关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执行法院报请—所属高级人民法【院与有关公安、【检,察等机关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商有关机》关,协调解决或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
【
: , 【(三)当事人—对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分别向不同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及执行—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对受理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裁,定存在异《议,亦不能直接作—出与该裁定相矛盾的!执行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解—决的:。。;
! —(四)当事》人对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澳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应予执行的裁定【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受理】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裁决应!予,撤,销且该人民法院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非同一人民!法院时?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解】决的;
】
】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执行争!议,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
!
— (六)其他!依法报请协调—的,
?
,
《 第十四》条 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 (一—)执行完毕》;
》
,。
《。 : :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 (三】)终结执《行;
《。
?
!(四)销案;
【。
》。 【 (五)《不予执行;
!
【 (六》)驳回申请》
,
!第十五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
?
?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
,
—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 【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
》 ?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
?
】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
【 :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
—。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 ,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中规定的“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
? ? (一)—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
《 《 (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
—
【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
【
【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调查事项【。
,
?
《。。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 :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
【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
,
,
,
《 ,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
,
,
【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
,
》 ?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 :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 ,。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
】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
:
: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
—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 : :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 ?。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
第十】八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
:
】 (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
? — (二)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 (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 第十九—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 第二十条 【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
— 第二十一条 【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 ,。 ?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
《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
,
】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
《 , ,第二十?二条 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 (一)执行!完毕;
—
【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 (三)《终结执行
【
第二!十,三条 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
《 《 (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
— (二)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
?
【 《 (三《)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
:
:
第】二十四条《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 — (一)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
!。
【 (二)驳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不成:。立或:者,案外人?虽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不—能阻:止,执行的;
!
: —。 (三)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
!
?
《。 (【四)部?分撤销并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部分成》立的;
《。。
!。 ? (五)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即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的;
! 《。 (六)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
!
!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
《
第二【十五:条 ?执行复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 (一)准许撤!回申请即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的】;
:。
《
: ? (二—),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理由不!成立的;
—
》 ? (》三)撤?销或变更异议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复议【。理由成?立的;
—
? ? ?。 (四)查清事实!。后作出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五)撤销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即】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异?议裁定?。错误对案外》人异议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的】
! 人民法院》。对,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 执行复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复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
:
?。。 :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督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 《 (?一)准许《撤回申请即》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的;
】
:
》 (二)【驳回申请即监督申请!不成立的;
【
】 ? ,(三)限《期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指定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
! : (四)!撤销:并改正即监》。督申请成立》撤销执行法院的裁】定直接改正的;
】
】 (—五)提级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自行《执行的;
》
,
【 《 (:六)指?。定执行即《监督:申请:成立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的;
—
? — (七)其他即【其他可以报》。结的情形
》
:
— 第二?十七条 》执行:。请示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 : (一《)答复即符》合请示条件的;
】
》 :。 《 (二《)销案即不》符,合请示条《。件的:
?
第】二十八?条 执行协调【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 (!一)撤?回协调请《求即执?行争议法院自行协商!一致撤回协调请求的!;
?
— 》 (二)《协调解决即经过协调!执,行,争议法院达》成一致协调意—见将协调《意见记?入,笔录:或者向执行争议法院!发出协调意见函的
!。
:
《 第二十九条 ! 执行案件的立【案、执行和结案情】况应:当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
,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能制:定与法律、》司法解释和本意见】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和结案方式】。
【 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和本意见的【规定立案、结案或者!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立案、?结案情况时弄虚作】假的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的?管理实现《立,、,。审、执案件》信息三位一》体的综合管理—;实现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单,独管:理;实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实现辖区的【案件管理《系统与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
!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