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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 《 ?现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 ? 根据【人民法院业务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条?件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书【记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工资职级《等管理制度在—稳定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础上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于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有关方面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改革各级人》民法院要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对《目前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区别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做好!留任和转任工作新】招收的?聘任制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内容进行【管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发现《和解:决试行过程中的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 《 :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 【 , 《 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 》     第一条!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 , :     第—二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  —。  :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 :  :  :。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 :  :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 ?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   第三条—  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  —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 ?    适用—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   ?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   ?。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 ?  :。   第五条  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 ,    》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   —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 《   ?  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     !第八条  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 , :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 》  :  第九条》  :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    《。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   ? 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 【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 ?     第【十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 ,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   【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   》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 ?     第十一】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  :(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 :     (—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 《。     》第十二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解除聘任—合同 】    (一—。)女性书记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三《条  聘任制书记员!对人: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 —    《第,十,四,。条  聘任制书【记员可以辞去被聘职!务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 【  》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 】     !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 】   ?  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 —   【  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 【     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 ,。。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 —     第十六条!  :书记员职务》职数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 —   【  第十七条 【 本办法《中除专?门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条款?外其他条款既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也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编制内正】式录用的《书,记员 ? 《     第十八条!  解放军军事法】院书记员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  —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