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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 》 现?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 根据!。人民法院业务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条件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书记【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工资《。职级等?管,理制度在稳定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础【上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于】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有关—方面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改革各级人》民法院要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对目:前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区别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做好留任《和转任工作新招收的!聘任制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内容进行【管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发现【和解决试行过程中的!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 ?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 :。 :。 :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 】 , 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 :。   【  :第一条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   【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  第二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     》第三条  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    适用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     】第五条  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 :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 》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     》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     第八!条  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 ,     第九条 ! 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    】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   —  :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   !。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 , ,  ? ,  第十《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    【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 《。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  :  第十一条 【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    】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 ,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 :    (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 》    (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   —。。  第十二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解除聘任《合同 》   》 , (一)女》性书记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三】条  ?聘任:制书记?员对人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 】  —   第十四条【  :。聘任制书记员可以辞!去被聘职务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 ,   【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 【     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 ! : ,    《。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 ?   》  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 》   ?。 ,。 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 :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 】    《 第十?六条: , ,书记员职务》职数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除专门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条款外其他条款既】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也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编制》内正式录用的书【。记,员 :     !。第十八条  —解放军军事法院【书记员?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    第十九条 !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