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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 现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 , 》 根据》人民法?院业务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条件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书记?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工资】职级等管理制度在稳!定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础上《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于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有关方面—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改革各级人民法院要!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对目前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区别: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做好留任和转任】工作新招收的聘任制!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内容进行【管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发现和解决试!行,过程中的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 】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 ?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 《。 : : , 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   ?  第二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  《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 :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 :    第》三条 ? 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   —  适用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    《 第四条 》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 ,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    》。 第五条  —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     第六!条 : 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 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     !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     —第八条  》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   《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    《第九条 《 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    《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 , :    》 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 , , :   《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     第十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  ?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 》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     第!十一条 《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 ?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   【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  (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 ,     (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 , ,第十二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解除聘任合—同 ? 《    《(,一)女性书记—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三《条  ?聘任制?。书记员对人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 !   《 , 第十四条  聘任!制书记员可以辞去】被聘职务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 【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 】     —。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 《 ,     》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 】    《 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 !。  :  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 ,。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 】 《     》。第,。十六条  书记员职!务,职数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 ! :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除!专门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条款外其他条款既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也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编—制内正?式录用?的书记员 》   【  第十八》条  解放军—军事法院书记员【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