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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 》 现:。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 根据》人民法院《业务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条件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书记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工资《。职级:等管理?制,度在稳定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础上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于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有关方面!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改革各《级人:民法院要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对目前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区别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做《好留任和《转,任工作新招收的聘任!制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内容进行管】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发现和解决试行】。过,程中的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 ,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 —。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 — 《。 , , :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 —    第一条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  :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 ?     第二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   【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 ,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     第三条 ! 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 适用?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   【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 :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   ?。 第五条 》 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 《    第六条 】 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 》。 ,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 《    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     】。。第八条  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  》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 :。     —第,九条 ? 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   ?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   】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  —。   第十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   ?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 :    第十一条 !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   》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 :     (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  :   第十二—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解,除聘任合同 【 《    (一)女性!书记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三条  聘】任,制书记员对》人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 ? ? ,    《。第十四条《。。  聘任制书记员】可以辞去被聘—职务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 》  :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  】   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 》    — 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 】 :    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 !    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    【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 ! :     第【十六条  》书,记员职?。务职数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除专门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条款外【其他条?款,既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也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编制内正式录】。用的书记员 !    》 第十八《条 : 解放军军》事法院书记》员,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