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第五十五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对借款人严重违约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