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关系、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生产经营、核心主业、资产结构、财务资金状况、融资情况及资信水平等;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内容和可行性,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情况,项目资本金等建设资金的来源和可靠性,项目承建方资质水平,环境风险情况等;

    (三)借款人的还款来源情况、重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及未来预期现金流状况;

    (四)涉及担保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权)的价值等;

    (五)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