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风险控制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严重违约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