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调查借款人经营情况;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应以现场实地调查与非现场间接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信息咨询以及其他数字化电子调查等途径和方法。

    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间接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贷款调查机制,明确对各类事项调查的途径和方式方法,确保贷款调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贷款人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的,不得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并确保相关风险可控。贷款人应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建立名单制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名单进行审查更新。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中涉及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收入水平、债务情况、自有资金来源及外部评估机构准入等风险控制的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贷款人可根据业务需要通过视频形式与借款人面谈(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视频面谈应当在贷款人自有平台上进行,记录并保存影像。贷款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并核实借款人真实身份及所涉及信息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