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经:营许可和备案 【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  :2.:车辆其他要求 】   ?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 ,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3.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 ,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 ,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查】阅); 》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见】附件2?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查阅?。。);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三)》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查阅)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货!运站经营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已,备案的货运站名单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五》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货运站《。名称:、,经营场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