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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 (2008年【7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工作!   — ,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依法缴存 】第五条 《。。。 新:。设立或者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 :  :  :对,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可以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缴存登《记或者账户设—立手续 《 ?    《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职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 第六条 》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缴存《比例: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依法《应当纳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 ?  :   单位应当按】年度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 》 第七条 【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职:工本人可《以免:予,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应当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月工资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 ,。第八条 单位因】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按照前—款规定报请审核、】批,。准 第九条】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账户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转移等手续 ! 第十条— 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三十:日内仍不办理—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办理 ! : 第:十,一条 职工—离开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以转账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新?账户;用人》单位尚未《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迁?。出单位应当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 — 第十二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同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 :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存或!者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改】制手:续前明确缴》存责任主体 !    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时?其缴存月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退—。休的;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四)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定居的;】 ,  《 ,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   (九》)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    — (十)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遇到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  (十一)—本人或者配偶—。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 (十二)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  符合前款第(一!)(五)(六)项】。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能满足使用时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前款第(《八)(十)项情【形,。之一的?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应当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职工或者【其父母、《子女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职工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申【请贷:。款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   (二)—自有资金支付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    — (三)具有稳定】的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     (四)有!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     》(五)无明显不良】信用记录;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以及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十六!条 :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持—能,。够证明?。其,符合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办理贷款】手续;不予贷款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 公?积金:管委会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和?期限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或者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证明为—。单位或者职工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提供【。便利服务并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 第:十九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公积金管委会】审,议 《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和公积金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年度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查阅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的】规定处理  !   (《二)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以,及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三)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取消其一年至】三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   (四)—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且!五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五!)单位拒绝公积金】。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   ? (二)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或【者未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   《  (三)委托公积!金,管委会指定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 , :  :  (四)未按照规!。定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变更》缴存比例《的; ?     【(五)未按照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购买国债的; 】。    — (六?。)违法向他人提供】担保:、购买企业债券【或者委托理》财的:; :   》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 ?    (八—)不依?法对单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 ,   (九)拒绝】职工、单位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的;【    【 (十)应当—实施行?政处罚不处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十《一)利用职权牟【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或者拒》绝、阻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