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节能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632-2019 建标库

6  配套生产工艺

6.1  采矿

6.1.1  露天采矿节能工作重点应放在边坡角选取、采剥工艺及设备选择以及开拓运输系统的确定;地下矿应注重运输方式、采矿方法及其采掘设备选择。在注重系统节能的同时,应充分注意压缩空气、矿井通风、矿井排水及提升环节的节能。

6.1.2  露天开采矿山,宜用并段方式加陡边坡角和分期陡帮开采工艺;对于高差较大、工程地质良好的山坡露天矿,宜采用平硐溜井开拓;条件适宜的大型露天矿,宜采用连续或半连续联合运输的开拓方式。

6.1.3  大、中型地下矿山,宜选择大阶段高度的开拓布置;采用高效能的无底柱分段崩落法时,宜推广高分段大间距布置形式及低贫化放矿措施。采用充填法采矿时,宜利用井下采掘废石和利用尾矿充填。应采用高效节能采掘设备,采用电动铲运机为主、柴油铲运机为辅的铲装工艺,宜用液压锤二次大块破碎。

6.1.4  开采深度小于300m的大、中型地下矿使用混凝土支护量较大时,在工程地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采用钻孔下放水泥、砂子和碎石。

6.1.5  矿山总平面布置,应力求紧凑合理,运输线路和管线应短捷。矿山厂(场)址选择应注意货物的合理流向,宜缩短运距,并宜充分利用地形。充填站宜靠近矿体开采重心布置,应减小充填倍线,采用自流输送;深井矿山充填需采取减压措施时,减压后的倍线应满足自流输送。

6.1.6  废石场宜选在井口或硐口附近并符合安全规程的沟谷或山坡、荒地上。缓倾斜矿体及走向长分区开采的露天矿应开辟内部废石场。

6.1.7  大型或特大型地下矿主井宜采用胶带或多绳提升机,采用箕斗提升方式时宜选用双箕斗;对于作业水平少的罐笼井,宜采用双罐笼提升;除掘井外,不得采用不带平衡锤的单容器提升。定点提升的斜井宜采用双钩提升。

6.1.8  在满足提升任务和初期投资增加不多时,宜加大提升容器,并宜降低提升速度,提升速度可低至(H为提升高度)。

6.1.9  提升深度大于350m的大、中型矿井,宜采用带平衡尾绳的提升系统;当启动过负荷系数超过规定而需加大电动机时,可适当加大尾绳重量。

6.1.10  井提升宜采取使用滚轮缶耳取代刚性缶耳;斜井、斜坡提升的钢绳托轮、托辊宜采用滚动轴承;有条件的矿井宜采用轻金属的提升容器等措施。

6.1.11  压缩空气系统,地下矿宜设置在地表且靠近主要用气地点,在满足压风自救系统用气要求时,可采用机体小,且移动便利、节能的坑内移动式螺杆空压机;露天矿宜采用随凿岩设备移动的移动空压机。

6.1.12  采矿设计应减少压缩空气的多种用途,不应使用气动闸门和风动马达,不应使用压气吹扫其他设备,不应使用压气作掘进工作面的通风。

6.1.13  有条件分区的矿井,宜采用分区通风;大、中型地下矿,宜采用多级机站通风方式。有条件时宜采取集中自动控制多级机站风机运行,按需要量通风。

6.1.14  在满足工艺要求和安全规程条件下,通风井巷应按经济断面设计。

6.1.15  矿井风量和分风应合理确定,宜控制单井总进风量,宜减少总回风道长度。深井高地温矿床开采时,应进行通风降温和工作面制冷降温比较,选用能耗低的降温措施。

6.1.16  雨量大的地区,应采取堵(填)、截、引等防水和治水措施,应减少地表水流入矿井或深凹露天矿的水量。有条件时宜开凿专用自流排水巷道。

6.1.17  水量大、深度较大的矿井和深凹露天矿,应采用分段截流排水。

6.1.18  经处理后水质符合要求的矿坑水,宜作为矿山生产供水水源或补充水源。

6.1.19  矿山企业的供电系统和电压应根据供电距离和负荷容量选择,应以高电压深入负荷中心供电;矿山总降压变电所、牵引变电所、高压配电室及车间变电所位置,应靠近负荷中心。

6.1.20  井下照明应采用适合井下温度、潮湿环境的高效光源,主巷道照明宜采用荧光灯或LED灯,井下破碎硐室等大硐室宜采用高压钠灯、LED灯。

6.1.21  露天铁矿采矿能耗指标应为“吨矿岩综合能耗”和“吨矿岩可比能耗”,其计算范围应包括采剥、采场破碎、运输、排土、供排水、生产调度等采矿工艺主要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量,并应包括公用和辅助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量。

6.1.22  地下铁矿采矿能耗指标应为“吨矿岩综合能耗”和“吨矿岩可比综合能耗”,其计算范围应包括采掘、井下破碎、运输、提升、压气、通风、充填、供排水、照明、生产调度等采矿工艺主要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量,并应包括公用和辅助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量。

6.1.23  露天铁矿吨矿岩综合能耗设计指标不应大于下式计算结果:

    式中:P1——露天铁矿吨矿岩综合能耗;

          P0——露天铁矿吨矿岩可比综合能耗(MJ/t,kgce/t),应符合表6.1.23-1的规定;

          K1——露天铁矿开采深度系数,应符合表6.1.23-2的规定;

          K2——露天铁矿运输系数,应符合表6.1.23-3的规定;

          K3——高原系数,应符合表6.1.23-4的规定;

          D——露天铁矿吨矿岩排水能耗(MJ/t,kgce/t),按设计值选取。

6.1.24  地下铁矿吨原矿综合能耗设计指标,不应大于下式的计算结果:

    式中:P2——地下铁矿吨原矿综合能耗;

          P0——地下铁矿吨原矿可比综合能耗(MJ/t,kgce/t),应符合表6.1.24-1的规定;

          K1——地下铁矿开采深度系数,应符合表6.1.24-2的规定;

          K2——地下铁矿采矿方法系数,应符合表6.1.24-3的规定;

          K3——高原系数,应符合表6.1.24-4的规定;

          D——地下铁矿吨原矿排水能耗(MJ/t,kgce/t),按设计值选取。

6.1.25  矿山企业设计能耗评价指标,可按下式计算:

6.1.26  高能耗项目应进行评价和论证,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