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节能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T50632-2019 建标库

5.2  燃气

5.2.1  新建钢铁企业焦炉、高炉和转炉应配套设计煤气回收和净化装置。

5.2.2  燃气设计应编制煤气平衡,采取减少煤气放散措施,实行各工序燃气消耗定额管理。

5.2.3  炼铁和炼钢煤气除尘系统宜采用干法煤气除尘技术。

5.2.4  高炉煤气经净化除尘后含尘量不应大于10mg/m3。当高炉煤气净化系统采用湿式除尘装置时,应采用高效脱水器,煤气中机械水含量不应大于10g/m3

5.2.5  新建及改造高炉应同步设计高炉煤气余压(TRT)回收发电装置。

5.2.6  钢铁企业应设置与生产相匹配的干式煤气储气柜。

5.2.7  在煤气混合站设计中,宜采用流量比例混合、热值仪校正的控制系统,热值波动允许偏差为±3%。混合煤气调节方法宜采用流量比例调节系统;对煤气热值精度要求较高的用户,宜增加热值指数调节手段。

5.2.8  在满足各用户对煤气热值、用量和压力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应采取有效措施高效使用低热值煤气,富余的煤气应综合高效利用,化工合成转化或外销。煤气利用应遵守低质高用、等效替代、高效转化的原则。

5.2.9  钢铁企业煤气输送,应充分利用原始煤气压力,少建或不建煤气加压设施。

5.2.10  空分装置规模应按企业氧气平衡表的平均耗量确定,机组能力和选型应综合考虑用户压力、气体纯度和企业发展等因素。

5.2.11  空分装置应实现可变工况生产。大型制氧机组应根据企业需要,选用提取氩气或其他稀有气体的机组。

5.2.12  空分设备宜具有一定的液体生产能力,并应配套相应的液体储存、加压和气化装置。

5.2.13  钢铁企业应设置与生产相匹配的氧气、氮气和氩气储气罐。

5.2.14  空分装置及供气系统设计应采取减少氧气放散的有效措施。

5.2.15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高炉富氧宜采用机前富氧工艺。

5.2.16  保护气体氢气站宜采用焦炉煤气变压吸附法制氢。

5.2.17  气体能源介质应在生产设备总管出口处和车间或厂级、工序入口处设置计量装置。煤气加压机、空压机等设备存在变负荷工况的运行条件,宜采用入口调节或变频调节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