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5.0.1 用户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0.2 供电电压大于等于35kV时,用户的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当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220V/380V,工矿企业亦可采用660V;当安全需要时,应采用小于50V电压。
5.0.3 供电电压大于等于35kV,当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及技术经济合理时,配电电压宜采用35kV或相应等级电压。
5.0.4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动机为±5%额定电压。
2 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额定电压;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额定电压;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额定电压。
3 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额定电压。
5.0.5 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
1 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
2 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3 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5.0.6 符合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1 大于35kV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kV、6kV电网送电时。
2 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5.0.7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户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5.0.8 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大于等于35kV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逆调压的范围为额定电压的0~+5%。
5.0.9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 应降低系统阻抗。
3 应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4 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5.0.10 配电系统中的波动负荷产生的电压变动和闪变在电网公共连接点的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 12326的规定。
5.0.11 对波动负荷的供电,除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情况外,当需要降低波动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专线供电。
2 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 较大功率的波动负荷或波动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
4 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5 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装置。
5.0.12 配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公共连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限值,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规定。
5.0.13 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2 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用增加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或采用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并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或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3 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5.0.14 供配电系统中在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限值,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 15543的规定。
5.0.15 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
1 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V/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2 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负荷,线路电流小于等于6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60A时,宜采用220V/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