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52-2009 建标库

3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3.0.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3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4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3  蓄电池。

    4  干电池。

3.0.5  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2  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3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3.0.6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允许停车过程时间确定。

3.0.7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3.0.8  各级负荷的备用电源设置可根据用电需要确定。

3.0.9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