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主体结构抗震能力验算
5.3.1、5.3.2 震害经验表明,按照《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TJ 23-77进行鉴定加固的房屋,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我国的多次地震中,如1981年邢台M6级地震、1981年道孚M6.9级地震、1985年自贡M4.8级地震、1989年澜沧耿马M7.6级地震、1996年丽江M7级地震,均经受了考验。2008年汶川地震中,除震中区外,不仅严格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GB 50011-2001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房屋没有倒塌,经加固的房屋也没有倒塌,再一次证明按照鉴定标准执行对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是有效的。因此,本规范给出了抗震能力验算的统一思想,并给出了不同后续工作年限建筑按照现行抗震设计标准验算时应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和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对于既有建筑抗震承载力的验算,可统一表示为:
式中:s——既有建筑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
ψ1、ψ2——分别为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
R——既有建筑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γRa——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
5.3.3 抗震能力指数要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有明显扭转影响时,取扭转效应最大的轴线计算。对于A类建筑,抗震验算一般采用的具体方法,与抗震设计规范的方法相比,有所简化。对于B类建筑,也可参照A类的简化方法进行验算,但应计入后续工作年限的不同,计算参数有所变化。由于采用以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表达的简化方法进行规则的多层砌体和多层钢筋混凝土A类和B类建筑的抗震验算,已经经过了历次地震的检验,因此,本规范仍把该简化方法作为首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