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1-2021 建标库

附录B  结构加固用胶安全性能指标

B.0.1  既有建筑粘结加固应使用经过改性的结构胶。加固用的结构胶,按其最高使用温度应分为以下三类:

     1  Ⅰ类适用的温度范围为-45℃~60℃

     2  Ⅱ类适用的温度范围为-45℃~95℃

     3  Ⅲ类适用的温度范围为-45℃~125℃。

     对Ⅰ类结构胶,还应分为A级胶和B级胶;前者用于重要构件;后者用于一般构件。

B.0.2  以混凝土为基材,室温固化型的结构胶,其安全性能指标应包括粘结能力指标、长期工作安全性能指标和耐介质侵蚀能力指标,且应分别符合表B.0.2-1、表B.0.2-2、表B.0.2-3、表B.0.2-4和表B.0.6的规定。

B.0.3  以钢为基材,粘贴钢加固件和碳纤维复合材的室温固化型结构胶,其安全性能指标应包括粘结能力指标、长期工作安全性能指标和耐介质侵蚀能力指标,且应符合表B.0.3-1、表B.0.3-2和表B.0.6的规定。

B.0.4  以砌体为基材的结构加固用胶,其安全性能指标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钢筋混凝土为面层的组合砌体构件,其加固用结构胶的安全性能指标应按以混凝土为基材的结构胶的规定采用;

     2  以素砌体为基材,粘贴钢板、纤维复合材及种植带肋钢筋、全螺纹螺杆和化学锚栓用的结构胶,其安全性能指标应分别按以混凝土为基材相应用途的B级胶的规定采用。

B.0.5  以木材为基材,粘结木材或钢材的结构加固用胶,其安全性能指标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与木材粘结的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0.5的规定;

     2  木材与钢材粘结的安全性能指标,应按钢结构加固用胶安全性能合格标准采用。

B.0.6  结构加固用胶(不包括木结构用胶)的长期工作安全性能应符合表B.0.6的规定;其耐介质侵蚀能力指标应符合现行专门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