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 建标库

5  烟火药制造及裸药效果件制作

5.1  基本要求

    5.1.1  烟火药制造、裸药效果件制作的各工序应分别在单独工房内进行。

    5.1.2  除造粒和制开包(球)药外,电动机械制造(作)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在机械运转时人与机械间应有防护设施隔离。

5.2  原材料准备

    5.2.1  烟火药的原材料应符合有关原材料质量标准要求,具有产品合格证;进厂应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2.2  原材料(药种)的使用应符合GB10631规定。

    5.2.3  在开启原材料的包装时,应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包装打开后,应检查包装内物质与有关标识是否相符;发现包装内物质与标识不符及物质受潮、变质等现象应停止使用。

5.3  原材料粉碎筛选

    5.3.1  原材料筛选粉碎,每栋工房定员2人。

    5.3.2  粉碎前应对设备和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清除粉尘;粉碎前后应筛选除去杂质。

    5.3.3  粉碎氧化剂、还原剂应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内进行,每栋工房定员2人;严禁将氧化剂和还原剂混合粉碎筛选;粉碎筛选过一种原材料后的机械、工具、工房应经清扫(洗)、擦拭干净才能粉碎筛选另一种原材料;高感度的材料应专机粉碎;不应用粉碎氧化剂的设备粉碎还原剂,或用粉碎还原剂的设备粉碎氧化剂。

    5.3.4  原材料粉碎时应保持通风并防止粉尘浓度过高。

    5.3.5  用湿法粉碎时,不应有原材料外溢。

    5.3.6  粉碎的原材料包装后,应标明品种、规格、数量和日期。

5.4  原材料称量

    5.4.1  原材料称量,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200kg。

    5.4.2  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5.4.2.1  称量前应检查各种原材料的标志标签、色质以及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5.4.2.2  称量应准确,其每份总量应与每次药物混合工序定量相一致。

        5.4.2.3  称量氧化剂、还原剂,应分别使用取料工具和计量器具,称好的氧化剂应与还原剂及其他原材料应分别盛装,装入容器后应立即标识。

        5.4.2.4  不应在称原材料工房进行药物混合。

5.5  药物混合

    5.5.1  烟火药各成分混合宜采用转鼓等机械设备,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手工混药,每栋工房定员1人。

    5.5.2  黑火药制造宜采用球磨、振动筛混合,三元黑火药制造应先将炭和硫进行二元混合。

    5.5.3  含氯酸盐等高感度药物的混合,应有专用工房,并使用专用工具。

    5.5.4  机械混药应符合下列要求:

        5.5.4.1  药物混合前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检查粉尘清理情况。

        5.5.4.2  应远距离操作,人员未离开机房,不应开机。

        5.5.4.3  人工进出料时,应停机断电、散热后进行。

    5.5.5  药物混合每栋工房定量应符合表1规定。

    5.5.6  多种烟火药混合,每次限量取该若干种烟火药表1限量的平均值。

    5.5.7  不应使用石磨、石臼混合药物;不应使用球磨机混合氯酸盐烟火药等高感度药物。

    5.5.8  摩擦药的混合,应将氧化剂、还原剂分别用水润湿后方可混合,混合后的烟火药应保持湿度;不应使用干法和机械法混合摩擦药。

    5.5.9  每次药物混合后,宜采用竹、木、纸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质容器盛装,及时送入下道工序或药物中转库存放,并立即标识。

    5.5.10  混合药(除黑火药外)应及时用于制作产品或效果件,湿药应即混即用,保持湿度,防止发热;干药在中转库的停滞时间小于或等于24h。

    5.5.11  采用湿法配制含铝、铝镁合金等活性金属粉末的烟火药时,应及时做好通风散热处理。

    5.5.12  混药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粉尘和现场。

    5.5.13  不应在混药工房进行装药。

5.6  烟火药调湿

    5.6.1  每栋工房定员1人,每栋工房的定量:使用水溶剂调湿硝酸盐烟火药100kg,含氯酸盐或使用易燃有机溶剂(如二硫化碳、酒精、丙酮、油漆)作粘合剂的药物(如擦火头药、擦地炮药)3kg,其他药物15kg。

    5.6.2  调湿时如发现温度异常,应迅速摊开散热;搅拌工具应避免与容器摩擦撞击。

    5.6.3  调制湿药使用的溶剂和粘合剂pH应为5~8。

5.7  裸药效果件制作

    5.7.1  药粒、开包炸药制作:

        5.7.1.1  电动机械造粒或制药,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定量(干法5kg,湿法20kg);手工造粒或制药,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5kg。

        5.7.1.2  造粒或制药前应用相应溶剂湿润药罐内壁,造粒或制药后应用相应溶剂清洗药罐内壁。

        5.7.1.3  机械运转过程中,药物温度急剧上升时应及时停机处理。

        5.7.1.4  药粒的筛选分级应在药粒未干之前进行,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干法5kg,湿法20kg)。

    5.7.2  药柱(块、片)制作:

        5.7.2.1  制作药柱应采用湿药筑压,定量按表1限量的1/2计算。

        5.7.2.2  机械压药,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2人,人机隔离操作;手工模具压药,每栋工房定员1人。

        5.7.2.3  褙药柱、药柱蘸(装)药,每栋工房定员2人,定量5kg。

        5.7.2.4  制药块(片)应采用湿药切割,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2kg。

    5.7.3  制成的湿效果件应摊开放置,摊开厚度小于或等于1.5cm(效果件直径大于0.75cm时,其摊开厚度小于或等于效果件直径的2倍)。

5.8  粒状黑火药制作

    5.8.1  潮药装模、人工碎(药)片、包装,每栋工房定员1人;机械压(药)片、机械碎(药)片、造粒分筛、抛光、精筛,每栋工房定机1台,定员1人。

    5.8.2  各工序工房定量分别为:潮药装模120kg、压(药)片120kg、散热800kg、人工碎(药)片15kg、机械碎(药)片80kg、造粒分筛80kg、抛光250kg、精筛80kg、包装80kg。

    5.8.3  添加药和出药操作时,应在停机10min后进行;装模时宜包片,压药应同时均匀加热,温度小于或等于110℃;压药片时应预加压,并缓慢升压,最大压力小于或等于20MPa。

    5.8.4  定量大的工序到定量小的工序之间应设置中转库。

5.9  其他烟火药(雷酸银)制造

    5.9.1  雷酸银制作应在单独专用工房内进行,每栋工房定员1人,每次制作时使用的硝酸银量小于或等于15g,制作好的雷酸银应保持湿度并迅速混砂。

    5.9.2  雷酸银混砂:

        5.9.2.1  将湿雷酸银倒入计量的砂堆上,用竹或木片拌匀,不应使用金属棒或用手直接拌混。

        5.9.2.2  每次混砂砂量小于或等于10kg。

        5.9.2.3  雷酸银砂混好后,应保持湿度,拌混工具应放入硫代硫酸钠等还原性水中浸泡并清洗干净。

5.10  药物干燥散热、收取包装

    5.10.1  药物干燥应采用日光、热水(溶液)、低压热蒸汽、热风干燥或自然晾干,不应用明火直接烘烤药物。

    5.10.2  被干燥的药物应摊开放置药盘中,药层厚度小于或等于1.5cm(效果件直径大于0.75cm时,其摊开厚度小于或等于效果件直径的2倍);药盘直径或边长应小于或等于60cm。

    5.10.3  日光干燥应符合下列要求:

        5.10.3.1  日光干燥应在专用晒场进行,定量应小于或等于1000kg,晒坪应硬化、平整、光洁。

        5.10.3.2  晒场应设晒架,晒架应稳固,高度宜在25cm~35cm,晒架间应留搬运、疏散通道,通道应与主干道垂直,通道宽度大于或等于80cm。

        5.10.3.3  严禁将药物直晒在地面上,气温高于37℃时不宜进行日光直晒。

        5.10.3.4  晒场应由专人管理,同时进入场内不应超过2人,非管理和操作人员不应进入晒场;不应在晒场进行浆药、筛药、包装等操作。

        5.10.3.5  应时刻关注晒场气象情况,在大风、下雨前应将晒场内药物收入散热间或及时采取防雨淋措施;下雨时不应抢收药物,被淋湿的药物应摊开放置,不应堆放,不应放置在封闭室内。

    5.10.4  烘房干燥应符合下列要求:

        5.10.4.1  水暖干燥时,每栋烘房定量应小于或等于1000kg,烘房温度应小于或等于60℃;热风干燥时,每栋烘房定量应小于或等于500kg,烘房温度应小于或等于50℃,同时应有防止药物产生扬尘的措施,风速应小于或等于0.5m/s。

        5.10.4.2  烘房应设置温度感应报警装置,保持均匀供热,烘房升温速度应小于或等于30℃/h。

        5.10.4.3  烘房应有排湿装置并及时排湿。

        5.10.4.4  烘房内药物应用药盘盛装,分层平稳地放置在烘架上。

        5.10.4.5  烘房内药物堆码应符合表2规定。

        5.10.4.6  烘架间应留搬运、疏散通道,宽度大于或等于100cm。

        5.10.4.7  烘房应由专人管理,加温干燥药物时任何人不应进入;烘干前后烘房内药物进出操作,每栋定员2人。

        5.10.4.8  烘房应保持清洁,散热器上不应留有任何药物。

    5.10.5  药物在干燥散热时,不应翻动和收取,应冷却至室温时收取,如另设散热间,其定员、定量、药架设置应与烘房一致并配套;散热间内不应进行收取和计量包装操作,不应堆放成箱药物;湿药和未经摊凉、散热的药物不应堆放和入库。

    5.10.6  不应在干燥散热场所检测药物。

    5.10.7  干燥后的药物,水分含量应符合烟火药含水量相应标准的规定。

    5.10.8  药物计量包装应在专用工房进行,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30kg。

    5.10.9  药物进出晒场、烘房、散热、收取和计量包装间,应单件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