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山水文地质勘探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60-2014 建标库

5  地下水资源与环境地质评价

5.1  区域地下水资源评价

5.1.2  由于矿山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其区域水文地质研究程度有很大的差别。对于区域地下水资源评价也很难要求达到统一的评价方法和精度标准。所以在水量计算上要求利用水均衡法计算,根据矿山所在区域水文地质研究程度,选择其他计算方法进行对比分析。在计算精度要求上不应低于当地区域水文地质工作程度。

5.2  矿区环境地质调查与评价

5.2.1  环境地质调查是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测绘同时进行的,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测绘时,纳入调查环境地质方面的内容,其精度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测绘一致。

5.2.3、5.2.4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阶段的环境地质评价是利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取得的资料,从环境地质角度进行初步评价,指出可能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对于发现的环境地质问题需要进一步评价时,需进行专项勘察。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阶段的环境地质评价,不能替代矿区专项环境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评价。环境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均有现行的规范,进行专项勘察时执行相应的规范要求。

    第5.2.3条第4款中关于地表、地下水水质标准的Ⅰ、Ⅱ、Ⅲ类,既指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地表水Ⅰ、Ⅱ、Ⅲ类标准,也指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的地下水Ⅰ、Ⅱ、Ⅲ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