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山水文地质勘探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60-2014 建标库

3.2  勘探程度要求

3.2.2  本条中的“详细查明”是矿区水文地质勘探程度的规范用语,其具体含义见本规范第1.0.4条的条文说明。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区,通常都赋存有若干含水层和隔水层,其岩性、厚度、产状、分布范围、埋藏条件,以及含水层的富水性、矿床顶底板隔水层的稳定性均须逐一查明。矿区的若干含水层中,各含水层对矿床充水的作用往往有较大的差别,对含水层的勘探程度要求也应该有所不同。因此本条对矿床主要充水含水层提出了更高的勘探程度要求,要求“着重”也即重点查明矿床主要充水含水层的富水性、渗透性、水位、水质、水温、动态变化以及地下水径流场的基本特征,确定矿区水文地质边界及其特征。

3.2.5、3.2.6  含水层强弱按含水层的富水性和渗透性可以分为若干等级。现行国家标准《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12719-91按钻孔单位涌水量(q)或天然泉水流量(Q)把含水层富水性划分为四级:

    弱富水性:q<0.1L/(s·m),或Q<1.0L/s;

    中等富水性:0.1L/(s·m)<q≤1.0L/(s·m),或1.0L/s<Q≤10.0L/s;

    强富水性:1.0L/(s·m)<q≤5.0L/(s·m),或10.0L/s<Q≤50.0L/s;

    极强富水性:q<5.0L/(s·m),或Q>50.0L/s。

    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2008把岩土体渗透性按渗透系数(K)或透水率(q)分为六级:

    极微透水:K<10-6cm/s,或Q<0.1Lu;

    微透水:10-6cm/s≤K<10-5cm/s,或0.1Lu≤q<1Lu;

    弱透水:10-5cm/s≤K<10-4cm/s,或1Lu≤q<10Lu;

    中等透水:10-4cm/s≤K<10-2cm/s,或10Lu≤q<100Lu;

    强透水:10-2cm/s≤K<1cm/s,或Q≥100Lu;

    极强透水:K≥1cm/s,或Q≥100Lu。

    “深部”是指矿层与含(隔)水层多层相间的矿床中,最下面的矿层以下的部位。

    条文中的“强含水层”与本规范第3.2.6条中的“富水性中等或强的孔隙含水层”是一个“强、中、弱”的相对概念,这里的“强”包括“强”和“极强”。在矿区水文地质勘探实践中,可参照上述富水性、透水性分级标准判定。在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中通常按现行国家标准《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12719分级,在防治水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中通常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分级。

3.2.8  矿区水文地质勘探的任务主要是查明矿床开采条件,勘探工程一般只控制矿体之外一定的范围和一定的深度。地下热水和有害气体的分布、来源及控制因素往往超出矿区水文地质勘探的范围。矿区勘探阶段对地下热水和有害气体的勘查不能也达不到“详细查明”的程度,对其不同的勘查内容只能按相当于详查阶段的“基本查明”和普查阶段的“大致查明”的勘查工作程度来要求。如果矿区地下热水作为地热资源开发,需进行专门的地热资源勘探,并执行相应的勘探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