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山水文地质勘探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60-2014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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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规范为矿产资源开发阶段有关矿山建设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规定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阶段,矿山防治水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工作要求。随着地质找矿投融资体制的变革,大多数矿床在完成详查工作后即完成了找矿阶段的勘查工作。后续的勘查工作均由矿产开发者来投资完成。为了适应这些体制转变,也为了更好地与前期地质工作的衔接,本规范仍涵盖了矿区勘探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作要求,并在其中针对有色金属矿床的特点做出新规定。

1.0.2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和环境地质调查评价与矿产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分为普查、详查和勘探三个阶段。本条所说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是指相应于地质勘探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阶段及其相应的勘查工作;而所说的矿山防治水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是指勘探阶段之后,为满足矿山防治水工程设计所需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工作。由于矿山防治水方案不仅取决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还与矿床开采方式(露天或坑下),开拓方案及采矿方法(保护顶板或不保护顶板)等有关,一般在矿区地质勘探报告提交后,在矿山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才能确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区,地质勘探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作通常还不能完全满足矿山防治水工程设计的需要,往往在矿山设计之前还需补充专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因此,矿山防治水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主要指勘探阶段之后为满足矿山防治水工程设计需要所进行的专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工作。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矿产详查阶段之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和矿山防治水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有色金属矿产地质普查、详查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工作,以及本条规定之外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一般的有色金属矿产勘探阶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工作仍执行相关矿种地质勘查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12719的要求。

    有关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划分的规定见本规范第3.1.3条和第4.1.2条。

1.0.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0]75号)中指出,近年来,由于部分矿山企业存在对矿区水文地质工作不重视,水文地质情况不清,防治水工作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尤其是防治水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导致矿山水害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对区域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该文件要求加强矿山水害防治基础工作,明确要求矿山建设前要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查。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矿山防治水问题突出,关系到矿山安全生产和周围环境保护。为了防范矿山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避免周围环境遭到污染和破坏,要求矿山设计之前,应进行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如勘探阶段的工作程度不能满足矿山防治水工程设计需要,应补充专门矿山防治水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

1.0.4  本条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的任务和程度做出规定。

    1  “详细查明”是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标准体系表述勘探阶段工作程度的规范用语。相应于普查阶段用“大致查明”,详查阶段用“基本查明”,按规范要求完成勘探阶段相应的工程量,其工作程度就为“详细查明”。

    本条关于环境地质方面勘探基本任务的要求比以往相关规范要求高一些。现行国家标准《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12719-91关于环境地质方面勘探基本任务的要求是“评述矿区的地质环境质量,预测矿床开发可能引起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并提出防治的建议”。近年来,随着科学发展观的倡导,矿山开采的环境影响问题和周围生态环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今后对有色金属矿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在环境地质方面的要求,仅“评述”矿区的地质环境质量是不够的。因此,本条要求“应调查评价矿区的地质环境质量,预测矿床开发可能引发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并提出防治的建议”。

    2  “进一步查明”是相对于勘探阶段“详细查明”的更高的勘查工作程度要求。矿山防治水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的任务是在勘探阶段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具体防治水工程设计的需要查明与矿山防治水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以及查明矿山设计需要而勘探阶段尚未查明的其他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