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03-2002 建标库

24.2 一般项目

24.2.1 当设计无要求时,接地装置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m。圆钢、角钢及钢管接地极应垂直埋入地下,间距不应小于5m。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与扁钢搭接为扁钢宽度的2倍,不少于三面施焊;
       2 圆钢与圆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3 圆钢与扁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4 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或紧贴3/4钢管表面,上下两侧施焊;
       5 除埋设在混凝土中的焊接接头外,有防腐措施。

24.2.2 当设计无要求时,接地装置的材料采用为钢材,热浸镀锌处理,最小允许规格、尺寸应符合表24.2.2的规定。

表24.2.2 最小允许规格、尺寸

24.2.3 接地模块应集中引线,用干线把接地模块并联焊接成一个环路,干线的材质与接地模块焊接点的材质应相同,钢制的采用热浸镀锌扁钢,引出线不少于2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