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 使用期间变—形监测?
】
6.3.1 】 ,当本规范第6.2】.1条各监》测,对象竣工后未达到】稳定状态《前应继?续对其进行变—形监测
《
6.3.!2 当使用中的】建筑、设施或其场】。地,出现裂缝、沉降、】倾斜等变形或当安】全管理?需要时应实施变【形监测
《
,
6.3【。.3 《使用:期,间的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监测内容、监测频率!应根据监测对象的实!际变形?特征、结构特点和】场地地质条》件,等确定;
!。
《 2 对自施工!期间延续《的沉降监测、—垂直度及倾》斜监测、《水平位移监测工程】竣工使用《后,第一年应观测—3,次或4次第二年应】至少观测2次—第三年后《每年应至少观测1次!直至变形达到稳定】状态为止;
【
,。
《 :。 3 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监测】对象的?变形:趋势加大时》。应提高监测》频率并应立即预警
!
《。
6.3.4 使!用期间监测对象变】形达到稳定状态的判!定应以所有监测点】的最大变形速率均不!超过项目技》术,设计给定的相—应变形速率》阈值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