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变形监测
6.1 一般规定
6.1.1 建设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进行变形监测时,应根据项目合同要求,通过项目技术设计对监测内容、监测精度、监测频率、变形预警值、变形速率阈值等作出规定。当监测对象对周边道路、地面、管线及其他对象产生影响时,应将受影响的对象纳入监测中。
6.1.2 对多期变形监测项目,每期监测后应提交本期及累计监测数据。全部监测完成后,除应提交各期监测数据及累计监测数据外,尚应提交项目技术报告。
6.1.3 变形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位置应根据工程结构、形状和场地地质条件等确定。工程结构重要节点、荷载突变部位、变形敏感部位应布设监测点;当工程结构、形状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加密布点。
2 监测点应设置标志,并应便于观测和保护。
3 当监测点被破坏或不能被观测时,应重新布点。
6.1.4 变形监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稳定可靠的基准点作为变形监测的起算点。
2 当需设置工作基点时,工作基点应设在相对稳定且便于作业的地方。每期应先联测工作基点与基准点,再利用工作基点对监测点进行观测。
3 对高层、超高层建筑或其他特殊工程结构,水平位移监测、挠度监测、垂直度及倾斜监测应避开风速大、日照强的时间段。
4 日照变形监测应选在昼夜温差大的时间段进行;风振变形监测应选在受强风作用的时间段进行。
5 变形监测作业时,应对监测对象及周边环境进行人工巡视检查。
6.1.5 当监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进行变形监测预警,同时应提高监测频率或增加监测内容:
1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
2 变形量或变形速率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
3 工程开挖面或周边出现塌陷、滑坡;
4 工程本身或其周边环境出现异常;
5 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6.1.6 当利用多期监测成果进行变形趋势预测时,应建立经检验有效的数学模型,并应给出预测结果的误差范围及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