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19-2021 建标库

3.6  低位服务设施

3.6.1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本条规定了低位服务设施的设置范围。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3.6.2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3.6.3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低位服务设施前的轮椅回转空间可利用低位服务设施下部的空间。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3.6.4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考虑了乘轮椅者使用。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容膝容脚空间的尺寸参见图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