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低位服务设施
3.6.1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本条规定了低位服务设施的设置范围。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3.6.2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3.6.3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低位服务设施前的轮椅回转空间可利用低位服务设施下部的空间。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3.6.4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考虑了乘轮椅者使用。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容膝容脚空间的尺寸参见图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