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
4.0.1 无障碍标识应纳入室内外环境的标识系统,应连续并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和方向。
4.0.2 无障碍标志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保证从站立和座位的视觉角度都能够看见,并且不应被其他任何物品遮挡。
4.0.3 无障碍设施处均应设置无障碍标识。
4.0.4 对需要安全警示处,应同时提供包括视觉标识和听觉标识的警示标识。
4.0.5 语音信息密集的公共场所和以声音为主要传播手段的公共服务应提供文字信息的辅助服务。
4.0.6 在以视觉信息为主的公共服务中,应提供听觉信息的辅助服务。
4.0.7 公共场所中的网络通信设备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位电话、低位个人自助终端和低位台面计算机应符合本规范第3.6.4条的有关规定;
2 每1组公用电话中,应至少设1部低位电话,听筒线长度不应小于600mm;应至少设1部电话具备免提对话、音量放大和助听耦合的功能;
3 每1组个人自助终端中,应至少设1部低位个人自助终端;应至少设1部具备视觉和听觉两种信息传递方式的个人自助终端;
4 供公众使用的计算机中,应至少提供1台低位台面计算机;应至少提供1台具备读屏软件和支持屏幕放大功能的计算机;应至少提供1台具备语音输入功能的计算机;支持可替换键盘的计算机不应少于20%。
4.0.8 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视觉障碍者的通行安全,且有利于辨别方向;
2 应在主要商业街、步行街和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的人行横道设置;
3 应结合人行横道信号灯统一设置;
4 应避免产生噪声污染;
5 应设置开关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