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16-2021 建标库

2  建筑声环境

2.1  一般规定

2.1.1  本条规定了建筑声学保障的目标要求。建筑的声环境关乎建筑使用者的舒适感、健康及安全。

      英国《建筑法规》的E部分就是有关声环境的内容。澳大利亚《建筑法规》的F5部分为:传声与隔声。在其对建筑的性能要求作规定的FP5.1条、FP5.2条、FP5.4条、FP5.5条中均提出了防止对房间使用者造成健康伤害或降低舒适感的要求。

2.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噪声引起人烦躁,妨碍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会危害人体健康,可能引起听力损伤、生殖能力下降、高血压甚至心血管伤害。所以根据建筑类型将其设置在相宜的声环境,是建筑选址必须考虑的环境因素和遵循的原则,是保障建筑内使用者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睡眠等活动和身心健康的基本要求,避免出现因建筑选址不当,外部噪声偏高导致建设成本高企或建成后建筑内部噪声超标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

     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第5.1条规定了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的环境噪声限值,如表1所示。

     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第5.4条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表1中的环境噪声限值为等效连续A声级,是一段时间内声音的能量平均值。

     表1中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所对应的区域如下: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类、3类声环境功能区内设有工业,4类声环境功能区是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的区域。这些区域内环境噪声、环境振动可能较高。在建造民用建筑前对建筑所处位置的环境噪声、环境振动调查与测定,可使设计人员据此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保证建筑室内符合有关噪声、振动标准的规定。

2.1.3  影响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的因素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建筑物外部噪声源通过建筑围护结构传播至室内,另一类是建筑物内部的建筑设备产生的振动与噪声传播至室内。本条主要规定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室内的噪声限值,降低此类噪声源对主要功能房间影响主要通过提高建筑外围护结构隔声性能来实现。

     目前,反映住宅、旅馆、学校、办公室等民用建筑室内受到噪声干扰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矛盾纠纷,甚至提起诉讼。因此,对各种使用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作规定,可使相应房间内具有适宜的声环境,还可使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行政管理、司法仲裁等人员有所依据。

     本条对不同使用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做出规定。各种使用功能房间的典型实例:

     用于睡眠的房间,如卧室;

     用于日常生活的房间,如起居室;

     用于阅读、自学、思考的房间,如阅览室;

     用于教学、医疗、办公、会议的房间,如教室、诊室、办公室、会议室。

     本条规定的各噪声限值是仅考虑建筑物外部噪声源情况传播至室内时,相应室内噪声测量得到的等效声级不能超过的数值,测量时,应排除其他噪声的干扰。等效声级的测量方法应依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附录A

     本规范中规定了房间关窗状态下的室内噪声限值。在室外噪声源增多、室外噪声较高(尤其是城市交通干线、高速公路、铁路、机场附近)的情况下,要求在开窗状态室内的噪声也较低是比较困难的。为减小室外噪声对房间内的干扰,增强房间外窗部位的隔声能力是从建筑本身所能采取的主要有效措施。虽然关窗可以降低室外噪声对室内的影响,但关窗也隔断了室内外的空气流通,不利于保持房间内的空气新鲜。所以,在规划、设计民用建筑时,仍应尽可能从平面布置方面采取防噪措施,争取实现在开窗状态下,房间内的噪声也能达到本规范中室内噪声限值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次日6:00之间的时段。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跨越多个时区,有些地方政府考虑当地的时差、作息习惯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对于这种情况昼间和夜间时段所对应的时间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

2.1.4  本条规定了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产生的振动和噪声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各种使用功能房间的典型实例同第2.1.3条,其中人员密集的公共空间,指如医院入口大厅、候诊厅、铁路候车大厅、机场候机大厅等场所。对于不同类型建筑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采取不同的降噪措施,例如:对于各类风机沿通风管道传播的噪声,应通过消声设计来降低其产生的噪声干扰;对于建筑设备产生振动随结构传播产生的结构噪声,应通过隔振设计来降低其产生的噪声干扰。对于有些设备或机房噪声,可能需要采用吸声、消声、隔声与隔振等综合降噪处理才能达到降低噪声的目的。

     本条规定的是建筑物内部的所有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是建筑设备通过各种传声途径(含空气声传播、撞击声传播、结构声传播)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总和。测量时,应排除建筑物外部噪声的干扰,可以通过改变测量时段,关闭其他声源,提高外围护结构隔声能力等来降低其他噪声的干扰。

     建筑设备通过建筑结构传播的结构噪声通常呈低频窄带特性,其主要对住宅建筑使用者夜间睡眠产生影响,不具备通用性,应在相应项目规范中进行规定,因此本规范未规定建筑设备结构噪声限值。

2.1.5  不同区域、不同活动状态下,环境振动对人的影响程度不同。振动限值是以国际通用的振动评价量,结合我国对人体振动生理、心理状态的调查及研究确定的。该限值是保证人员生理、心理健康和基本舒适度要求,以及建筑室内环境必须满足的指标。

     建筑室内环境振动是室外振源与室内振源共同作用的总和。对于睡眠、学习、思考等需要安静、精力集中不被干扰的房间,振动源产生的结构噪声为低、中频窄带频率特性的有调声,能引发人员更大的烦恼度,必须加以限制,以保证建筑使用者最基本的舒适度要求。

     本条室内振动限值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保持一致。虽然二者均以Z振级作为评价量,由于所用计权因子不同,在相同振动水平上两个标准在数值上相差约3dB。

     本条中规定的室内振动限值Z振级的测量,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GB/T50355规定的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