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 —隔振设计
【
》。2.3.1 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建筑—。物附近有《可觉察的固定振动源!或距建筑外轮廓【线50m范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时应对其建设【场地进?。行环境振动测—量
:
:
,
2.3.2【 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建筑物的建!设场地振动测量结果!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外环境【振动限值规定时【应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敏感?房,间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
2.3.3 ! 对建筑《。。物内部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4和】。表2.1.5的【。规定
—。
2.3.4【 , 对建筑物外部具有!。共同基础《并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室外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
?2.3.《5, 设备或设施的】隔振设计以及隔【振器、阻尼器—的配置应经隔振计】算后制定和》选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