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结构改造
5.3.1 本条对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和后续设计工作年限进行了规定,如改造后任意改变其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将显著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因此,改变前必须经检测鉴定或设计许可。
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和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并应注明在未经检测鉴定或设计许可时,不得改变改造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5.3.2 本条规定当既有建筑涉及结构改造时,应进行抗震鉴定和设计,抗震鉴定和设计应按照本条规定内容实施。
5.3.3 在改造施工之前,应先对原结构承载力不足的部位进行加固,确保原结构安全后方可对其进行改造施工。
5.3.4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时,基础设计的要求。
5.3.5 本条在既有建筑在平屋顶上增设坡屋顶改造时,对结构形式选择、强度和变形验算以及新旧结构构件间的连接进行了规定。
5.3.6 本条在既有非成套住宅采用外扩改造时,对改造目标、扩建部分结构、新老建筑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规定。
5.3.7 本条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改造时,对结构安全、原房屋结构局部开洞处理、加装部分结构设计或连接形式进行了规定。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改造时,应按照本条规定实施。对存在明显倾斜或结构性损伤问题的房屋,应进行相应处理后,方可加装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