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2-2021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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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既有建筑的检查应对建筑、结构以及设施设备分别进行。检查分为日常检查、特定检查两类。

3.1.2  在日常使用维护过程中,应对既有建筑的使用环境以及损伤和运行情况等进行定期的日常检查,检查周期每年不应少于1次。

3.1.3  在雨季、供暖季以及遭受台风、暴雨、大雪和大风等特殊环境前后,应对既有建筑进行特定检查。

3.1.4  既有建筑在实施检查后,应根据检查结果等进行评定,存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检测鉴定:

     1  发现危及使用安全的缺陷、变形和损伤;

     2  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拟继续使用;

     3  进行纠倾和改造前;

     4  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5  受到自然灾害、人为灾害、环境改变或事故的较大影响;

     6  设备系统的安全性、使用性和系统效能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7  使用功能改变导致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提高。

3.1.5  对既有建筑中不同专业、类别或类型的检查,应选取相适应的方法,明确内容,制定合理的方案。

3.1.6  既有建筑检查前,应收集建筑、结构及设施设备方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验收、历次检查及评定、维护和改造情况等相关资料。

3.1.7  既有建筑评定应基于真实、可靠的检查结果、检测数据、资料和分析给出评定结果。

3.1.8  既有建筑检查及评定中发现的损伤,应根据损伤的程度采取修缮、改造、更新置换或废弃拆除等处理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前,应及时采取停用或临时解除危险的措施。